1.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一成员经确认,由于一种正向其境内进口的产品之进口数量的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于国内生产的相对增长,以及由于进口的条件,以至对该方境内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成员才可以对该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协议对一些关键性概念,如“严重损害”、“严重威胁”、“国内产业”进行了明确定义,并且强调对是否采取保障措施应以客观标准为基础。
2.采取保障措施应遵守的程序规则
《保障措施协议》为拟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规定了三方面的义务:首先是调查义务。一成员只有在根据其事先制定并公布的程序进行损害调查后,才可采取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公开通知、公开听证及其他适用形式,使所有利害关系方都能够提出其观点与证据。其次是通知义务。成员应当将发起关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的调查程序和理由、调查结果以及根据调查结果而作出的决定采取一项保障措施或续展一次保障措施等行动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并同时提供一切有关的资料。最后是磋商义务。拟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与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世贸组织成员事先磋商。
3.保障措施的规则
《保障措施协议》重申非歧视地适用保障措施的原则,即要求保障措施应不分来源地适用于产品的一切进口,而不能针对一个或几个供应国或地区采取行动;协议规定保障措施的限制水平不应超过阻止或纠正损害并有助于结构调整所必要的程度,并具体规定了体现此等限制程度的实施细则。
4.因保障措施而造成的损害的补偿(www.xing528.com)
采取保障措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必然会使受其不利影响的成员遭受利益损失。协议规定,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对此应予补偿,补偿一般是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对受此影响的成员的其他有出口利益的产品作出让步,实行关税减让。
5.对发展中成员的差别与特殊待遇
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某一产品在进口成员相关产品的进口总量中的比例低于3%,或者在进口成员内所占份额不到3%的所有发展中成员加起来的总额不超过该相关产品总进口的9%,那么,该进口成员就不能对此项进口实施保障措施;为促进发展中成员发展新兴的或幼稚工业,WTO提供了特殊的灵活性,允许他们暂时采取保障措施限制进口。
6.保障措施的期限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一项保障措施的最初适用期限为4年,最多延长至8年,发展中国家成员为10年;一项保障措施在实施1年后,实施限制的成员应逐步放松限制,3年后应进行中期评审,以判定是否需撤销或者加速自由化的步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