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前检验协议》共有九项条款,分别述及了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定义;适用范围;进出口成员的各项义务权利;协议管理机构的建立与职能;发生争议时的审核程序和执行协议中规定的通知、审核、磋商以及最后条款等内容。在该协议中,有关用户成员的义务是整个协议的核心,其涉及到非歧视义务,透明度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义务,避免检验延误义务和价格核实义务等规定:
1.关于非歧视义务,协议要求在非歧视基础上,由检验机构对所有进口货物,不问其原产地而按统一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并且在具体做法上务必保证一致性。
2.关于透明度义务,协议要求公布或公开具体规定检验机构操作和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规章,确保其他国家政府或贸易商能够及时了解之。
3.关于保护商业秘密义务,协议具体规定了进口国有义务保证其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其获悉的所有尚未对外公开,尚未在公共媒体公开的任何资料理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对待,但检验机构可以向委托或授权其检验的政府机构提供此类资料以及在按国际惯例使用信用证或其他支付方式要求或海关监管或进口许可或外汇管制要求等情况下可以提供这样的资料。(www.xing528.com)
4.关于避免利益冲突义务,协议要求检验进口国保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在遵守操作程序的同时还应力图避免与相关机构发生不必要的利益冲突。
5.关于避免检验延误的义务,协议要求避免不合理的延误,但下列两种例外情况除外:如避免检验活动的延误,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签发有关检验结果清洁或不清洁报告;又如避免在对价格、外汇兑换率作初步核实与接受与否方面的延误,避免支付的延误等。
6.关于价格核实的义务,协议规定检验国之检验机构作价格比较时,应以同一出口国同时或接近同时出口的相同或类似的出口货物作为对比的基础;应根据商业惯例在销售竞争与可比条件进行价格核实;检验机构应适用许可销售合同的条件和适用于交易的各种调整因素等;运输费用的核实只应与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口国的运输方式的价格联系起来;另外,某些因素不应用于价格核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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