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现状
首先,我国的标准主要体现设计、生产方的要求,内容上全、细、严,对消费、使用方的要求体现不够,不利于商品交换,而且主要是根据国内需要制定产品标准,导致我国标准的适用性差、水平偏低。据统计,到1992年底我国已有16000多个国家标准,其中仅有40%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多数难以为国际市场接受,我国不少商品由于技术标准达不到国际市场要求而销售不畅。其次,在认证工作中存在对国内产品和进口同类商品实行标准不一致的认证情况,这与TBTs国民待遇原则相悖;此外,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这显然与TBTs关于标准的制订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的原则相背离。再次,我国对新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通报不很及时,加上技术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存在以内部文件代替技术法规的情况,与TBTs透明度原则下的各项具体要求相距甚远。
2.对策和建议
TBTs作为WTO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入世”后也将受其约束。首先,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应理顺技术法规与其他经济法规、技术法规与产品技术标准两方面的关系。各行各业分别制定技术法规的规划,根据TBTs先制定有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技术法规,防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大量流入我国。同时,对国内现有的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整顿,把强制性执行的产品标准逐步转化为与技术法规配套的自愿性标准,缩小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我国的质量认证制度。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应在宣传、推进和监督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做好宣传和政策导向工作,向本部门本系统和当地出口生产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现有的有关质量认证的法规和规章,引导企业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和自愿申请认证,使企业在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上尽快跟上国际市场的步伐。二是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认证有关的违法行为,包括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三是经国家授权对当地的产品认证机构、体系注册机构、实验室认可机构、咨询机构以及检查员、评审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公正性、权威性、科学性。四是对经国家授权对当地的国外、境外认证机构实施注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www.xing528.com)
此外,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都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国内外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开展政策研究和实物性技术工作,尽快建立起我国的TBTs查询处并开展相应的服务工作。
其次,根据TBTs对于在贸易活动中防止欺诈行为的要求,对目前生产和销售领域中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包括境外经营机构和商人在国内市场的欺诈活动,应加强打击力度,一经查获,依法惩处,这样才能维护我国产品的声誉。
最后,积极利用TBTs,促进出口。TBTs的一个中心思想是鼓励各国采用国际化的标准和评定程序,因此商检部门可通过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同时鼓励企业参加有关国际和区域标准认证,推动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事实上,我国商检部门已在建立双边或多边认证承认关系上做了很多工作。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直接参与下,中国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CNBA)会已于1998年、1999年分别被正式接纳为PCA、IAF两大认可组织多边协议集团成员,截至2000年4月,CNBA已认可14家从事ISO9000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为我国企业认证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今后,商检部门还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TBTs的另一特点就是对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情报工作作了很多详细具体的安排,同时还规定了有关技术援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技术援助的义务。这使得我国商检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获取大量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的信息,获取技术援助,并从中掌握国外技术发展的动态,再在出口企业中大力宣传和推广,这可提高企业技术标准意识,畅通其获取有关标准的渠道,主动强化其科研水平和调整产品性能和结构,大大推动出口。商检部门还可利用自身信息灵、科研能力强的优势,直接打破技术壁垒,帮助企业出口创汇。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就曾研制成功稻草无害化消毒处理办法,使日本政府解除了对中国产稻草输日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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