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纳和实施
①各成员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的优惠待遇。
②如果出于下列目的,成员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视为为实现合理目标所必需:国家安全的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③若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各成员在制订技术法规时,应使用这些国家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制订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使国际标准或有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④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应竭尽全力参与,并充分发挥作用。
⑤在一切适当的情况下,各成员应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特性或说明性特性来阐述技术法规。
⑥各成员应立即公布业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或者用其他方式使其他成员的有关各方可以获得这些技术法规。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各个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出口成员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或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应比照上述方法制订、采纳和实施技术法规。
2.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检验程序
本着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的原则,各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对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实施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检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①尽可能迅速地进行和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②公布每一项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周期;一经请求,即将预计的处理周期告知请求者;由于申请者的文件有欠缺,只要申请者提出请求,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进行合格评定,一经请求,应向申请者通告申请的进展情况,并解释任何导致迟延的原因。
③对资料的要求不应超出合格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范围,并像对国内产品一样为这些资料提供保密的义务。
④机构的设置和样品的选择,不得给申请者或其代理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www.xing528.com)
⑤建立一种程序,以便审议涉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运作所提出的申诉意见,如果申诉意见正确,还应予以纠正。
⑥如果存在或即将制订出由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应把它们或其中的有关部门作为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涉及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常见气候条件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工艺或基础设施问题等原因。当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不存在,或拟提出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所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的技术内容亦不相符,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公布之或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各成员,使其他成员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个合格评定程序。
⑦应立即公布业已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者用其他方式使其他成员的有关各方可以获得这些程序,使他们熟悉这些程序。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各个合格评定程序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出口成员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或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⑧在相互磋商的前提下,应确保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
3.信息通报和技术援助义务
①各成员应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查询处,回答其他成员及其有关当事人所提出的一切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文件。
②各成员接到请求时,应向其他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就技术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
③各成员接到请求时,应向其他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就以下方面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与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建立制订规章的机构或评定符合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的机构;适应其技术法规的最佳方法;合格评定体系应采取的步骤;建立组织机构和法律机制;制度的建立。
④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各成员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以下方面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的特殊需要:在其境内为履行和实施本协议在体制安排方面;为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在制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时;在磋商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订和贯彻标准和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体系时所遇到的特殊困难,当发达国家成员在这方面尽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时。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国家请求的情况下,可在限定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发展中国家成员对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
4.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
①由各成员代表组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就履行本协议或促进本协议目的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并执行本协议或各成员所赋予的职责。
②遵照GATT1994的有关规定,在争端解决机构主持下,磋商和解决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何事项的各项争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