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是指海关确定应税货物、物品的价值,由此确定应征收关税的数额。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关税都是从价计征,因此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在关税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国际上第一个关于海关估价的协议是签订于1947年的GATT第七条及其“实际价格”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以被估货物或相同货物的实际价格为基础,而不得以国产货物的价格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为基础。缔约国本着充实丰富第七条使其能够实施这么一个精神,拟订了包括估价定义、估价方法在内的一整套估价制度,通过的协议被称为“关于实施GATT第七条的协议”。由于实施“实际价格”的原则过于抽象、笼统,1950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关于海关估价的国际公约》,推出了新的海关估价定义,“从价计征关税时,海关估价应当是作为正式进口的货物征收关税时,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成交的正常价格。”这个以“正常价格”为核心的估价定义又称为“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定义”。然而“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定义”在实践中会导致“武断”或“虚构”价格出现,同时该定义也已经无法解决以跨国公司间巨额量为特征的现代国际贸易问题,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又修订通过了“关于执行GATT第七条的协议”(1994),又称“WTO估价协议”。WTO估价协议着眼于买卖双方实际成交的价格,以此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而当这一估价方法不能使用时,为保证WTO估价协议在实施时的统一,协议对其他几种估价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海关估价尽可能接近进口货物实际的价格。在“WTO估价协议”的估价体系中,共有六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六种估价方法中的第一种方法,也是该海关估价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法。其相关规定见协议第一条和第八条。“WTO估价协议”第一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由此可见,海关完税价格的基础应是货物的实际达成的销售价格,该价格经过调整以后就成为成交价格。为保证调整符合交易实际,该协议第八条详细规定了价格调整项目,包括“容器费、包装费、卖方佣金和经纪费、客供品、专利许可费、回归卖方的收益”等,此外还有一些选择性的调整项目和扣除项目。任何超出这一范围的调整都是不允许的,此外还规定:“调整必须以进口货物本身的客观的数据为依据。”其它五种方法分别为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倒扣法,计算价格法和重复使用法。上述五种估价方法的货物基础大多是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故很明显以上五种方法确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本身的价格不可能完全相同,但为防止和杜绝武断的估价,“WTO估价协议”作了详细规定。
1.在使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办法时,“WTO估价协议”首先对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范围作了详细的限制,其次规定相同及类似货物必须与被估货物相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因为只有时间上的同一性才能保证相同及类似货物的价格替代被估货物的价格是符合实际的。再次它规定:相同及类似货物的销售必须与被估货物的销售处于同一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数量,否则,须先对由于商业水平和销售数量的不同而导致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后,才能使用它的价格,而且调整要以客观的数据为依据。
2.在使用倒扣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为使其价格尽可能接近进口货物本身的价格,“WTO估价协议”规定,倒扣价格必须建立在最大销售总量的基础上,而且这种销售必须是进口后第一商业水平的销售,任何以后的销售其价格均不能成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当然,这里应说明第一商业水平并不一定指批发阶段。此外“WTO估价协议”还明确规定了倒扣法的扣除项目,这主要是指发生在进口国国内费用,该费用主要包括:①佣金或利润及一般费用;②发生在进口国内的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③因货物的进口或销售而交纳的关税和国内税。(www.xing528.com)
3.计算价格法在实践中极少使用,但“WTO估价协议”仍然规定使用该方法应以生产商提供的可靠的资料为依据进行计算。
4.所谓重复使用法,是指在不能采用前五种方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况下,适当放宽条件,重复使用上述五种方法之一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所以该法又称为“合理方法”。作为合理方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WTO估价协议”对那些明显违反GATT第七条估价原则的估价办法作出了禁止使用的规定,共有七种估价办法,其中包括“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目前,“WTO估价协议”的估价方法被广泛采用,国际贸易的80%以上按照“WTO估价协议”估价。我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基本上与“WTO估价协议”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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