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政策是国家运用关税为达到其特定经济、政治目的而采用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经济政策、政治政策和社会政策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自从关税产生以后,人们就该采用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保护关税政策和自由关税政策两大阵营。保护关税政策,就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课征关税的政策。保护关税政策最早产生于重商主义理论体系中,18世纪开始,由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立和发展,保护关税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完善。1791年12月,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在他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征收临时性关税是正当的,因为它能减少工业制成品的进口。由于这些国家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工业产品成本高,关税保护使其免受发达国家相关产品的竞争,从而获得发展的机会,并降低生产成本。1841年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提出了一套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以保护关税制度为核心、为后进国家服务的保护关税理论。李斯特认为,对进口进行限制,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是抵御外国竞争、促进国内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手段。尽管在该政策实行之初,会使得国内生产率方面有所降低,物价上涨,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但这是发展本国工业的一个条件。为了生产力的发展,暂时在消费上作出牺牲是必要的、值得的。李斯特指出:保护关税制度不是不足取或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落后国家发展经济的一种十分必要的工具。“二战”后,许多相继独立的发展中国家都认为,保护性关税有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自由贸易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自由关税政策就是以降低或免征关税等方式,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政策。除降低或免征关税外,自由关税政策还含有政府不加干涉或限制之意。最早提出反对保护关税政策而主张自由贸易的是重农主义经典作家。魁奈在其《赋税论》中强调指出:“对输出和输入的一切赋税,阻碍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的一切禁令和一切规定,都会使国家的财富总量和君主的收入减少。对贸易和粮食生产会造成损失的一切赋税,都是极其有害的[3]。”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古典经济学主要代表也反对关税保护政策。亚当·斯密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认为保护关税是一种人为的阻碍经济交往的工具,对各国经济的自然秩序极具危害。“一切进口税都有这种流弊,它使国内产业趋向不自然的方面。如果在某一方面使用较多的成本,势必减少可用于其他方面的资本。但出口税有更大的有害影响。西班牙的贫穷,出口税就是一大原因。他们不知道把负担加在出口货上,就会限制这些货物的消费,因而妨碍国内产业[4]。”可见,亚当斯密极力反对保护关税政策,主张完全自由贸易。当代国际贸易理论权威俄林在其所著的《地区间贸易与国际贸易》一书中也指出:“关税如同国际贸易的其他障碍一样,起着限制贸易的作用,使得国际生产分工难以开展[5]。”新中国实行的是保护关税政策,同时根据形势需要和时代特点作适当调整。建国之初,为了保护我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贸易歧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实行贸易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改革开放后,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指导下,我国对关税制度进行了改革。1985年,我国海关工作的指导思想由“防范为主”转向“促进为主”,即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为适应当时形势,我国提出关税政策的原则是: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体现鼓励出口和扩大必需品的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据此,我国全面修订了进出口税则,并出台了一系列减免优惠措施。1992年1月1日起,为适应国际惯例,我国海关商品分类改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商品分类及编码,相应地对进出口关税税则也作了修改。1994年,我国对关税政策改革提出了新的方针,即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公平和公开的进出口关税,全面清理税收减免规定,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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