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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市场准入规则及中国经济行政法治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1WTO市场准入规则下东道国对市场主体的调控格局就范围而言,这类市场准入规则也早已超越了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外资法范畴。所以,完整意义上的市场准入规则必须囊括所有上述范畴而作出相应的反应,不论是在实体法方面还是程序法方面均如此。

世贸组织市场准入规则及中国经济行政法治

应该着重指出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规则包括但又不限于关税减让、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禁止一般数量限制以及成员在加入WTO时承诺的开放本国市场的范围、开放程度与时间表,由于现在国外投资者更多地选择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这种方式进入东道国国内市场,完整意义上的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规则还应包括东道国在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指导下制订的调整所有与外国资本、服务(含劳务)、商品进入国内市场并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的总和。这些规则(无论是实体法规则还是程序法规则)具有东道国国内法的形式,但是由于它们又将服从于WTO基本原则的指导,同时又可能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DSB)的审查,所以具有国内法与国际法交集的特点(图1),在性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内法存有较大的差别。

图1 WTO市场准入规则下东道国对市场主体的调控格局(www.xing528.com)

就范围而言,这类市场准入规则也早已超越了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外资法范畴(这里主要是指三个外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因为以往的外资法主要是解决“引资”和“优惠”两个问题,这一点可以从三个外资法条文之简略和原则清楚地看出来;而伴随着加入WTO进程的引进外资活动,已经深刻地改变着我国以往的经济体系,外资的进入和中国政府的即时应对措施都与以往完全不一样了,新的市场准入规则必须极大地超越原来的法律范畴,方堪此任。例如,引进外资的初期,外资规模普遍较小,不可能存在市场垄断的问题,而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类现象将比较普遍,也亟需相应的法律规制;再如在加入WTO之前,东道国对外资的优惠措施完全是一国政府主权范围以内的事,而现在这些优惠必然面临相应的限制和制约,乃至司法意义上的审查。所以,完整意义上的市场准入规则必须囊括所有上述范畴而作出相应的反应,不论是在实体法方面还是程序法方面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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