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主要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研究,有以下一些共同的趋势和特点是值得注意的。
(一)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多元化和整合化
各国行政程序法早期的发展模式可以分为公正模式(英美法系为主,又称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大陆法系为主)两大类。公正模式,是以相对人权力为本位,通过一系列行政程序法规范、监督、制约和限制行政权的行使,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的目的;效率模式,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宗旨,着眼于通过行政程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权运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实践的发展表明,两种模式的界限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采取了整合的、公正与效率兼顾的立法模式。总体而言,立法模式经历了从效率优先模式向权利优先模式渐变的发展轨迹。
因此,确立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公正与效率两大类价值目标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立法出发点。
(二)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权力功能的逐步深化
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在价值正在发生变化,其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控制行政权力的功能正在不断深化。深化的主要标志是行政的公开,即行政权力由“暗箱操作”转化为公民积极参与,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行政的透明度。为贯彻公开原则,各国纷纷予以立法确认,如美国1966年《情报自由法》、1974年《隐私权法》和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可以说是信息公开制度系统化、周密化的反映。同时,各国也通过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将公开原则细化为下列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获得信息制度、行政决定公开制度等。
(三)行政程序法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www.xing528.com)
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内容大体包括行政主体及关系人、行政立法、行政活动、法律救济等四大部分。但从总的趋势看,行政程序法调整的范围与领域不断有所突破。例如奥地利、葡萄牙等国及我国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不仅规范外部行政程序,而且规范内部行政程序。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包括规范行政计划和“公法契约”等。
(四)行政程序法表现形式的成文化
行政程序的立法形式可以分为法典模式和分散模式,英美法系较多采用分散模式,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首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先例,并且影响和带动了其他国家采用成文法典化形式。目前,法典模式已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高级形式,并且成为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普遍趋势。
(五)行政程序法完善过程的长期化
行政程序法的完善过程同时也是它在实践中被检验的过程。各国普遍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效果和实施情况十分关注,从而使行政程序立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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