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义务即指为了加强WTO各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以及强化对成员贸易政策评审的有效性,而要求成员及时将贸易政策与措施及动态变化情况通知WTO秘书处的一种程序安排。《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对各成员政府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投资措施。该决定规定了通知的一般性义务,即无论是否是WTO某一协定所要求的,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该决定在WTO秘书处设立了一个“通知登记中心”,负责登记收到的所有通知,提醒成员履行通知义务,并向成员提供有关通知内容的信息。该决定的附件列出了20种需要通知的措施、规则或安排。
例如:所有的国家贸易企业必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发出通知,必须向WTO报告因收支失衡原因而引起的任何进口限制,进口限制的变化,或消除此措施的任何时间表,每年必须提供一项联合通知。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变化亦需通知。所有与GATT不一致的自愿出口限制也必须通知。在GATS领域,成员至少一年一次就其所颁布或修订的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指导准则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对于WTO如此多的通知要求,需要我国政府建立合适的机构或机关来负责满足此要求。该机构或机关必须依照相关的程序规则履行通知义务。该程序规则应该符合迅速、及时、全面的要求。(www.xing528.com)
对于成员政府而言,咨询义务要求:首先,成员需在WTO要求的领域设立咨询点。其次,这些咨询点必须履行咨询义务。WTO规则要求成员政府:①设立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咨询点,负责提供涉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咨询的处理答复以及处理相关的文件。②设立技术规章的咨询点,必须处理涉及该成员境内由中央或地方机构操作的技术规章和合格性评估程序。③在GATS领域每个成员须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依其他成员的请求,提供与GATS适用相关的或影响其适用普遍性的所有相关措施的特别资料。
我国入世后,政府需要在上述各个领域设立咨询点。这些咨询点必须依照既定且公开的咨询程序,向各成员、贸易商履行咨询义务。为履行WTO的咨询义务,咨询程序的公开化、法制化应成为我国程序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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