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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义务及其规定与世贸组织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47年开始,GATT秘书处多次提出了总协定所要求的通知义务的问题。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一项《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其中规定了通知的一般性义务,即无论这项是否是世贸组织某一协议所要求的,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该决定在世贸组织秘书处设立了一个“通知登记中心”,负责登记收到的所有通知,提醒成员履行通知义务,并向成员提供有关通知内容的信息。

通知义务及其规定与世贸组织

从1947年开始,GATT秘书处多次提出了总协定所要求的通知义务的问题。1964年3月,缔约方通过了《关于贸易信息和贸易促进咨询服务的报告》和《在贸易信息和贸易促进领域进行合作的建议》,提议缔约方立即向秘书处提交法律、条例、决定、指令、有关协议。

1979年11月东京回合结束时,通过了一项《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谅解要求,缔约方在采取影响总协定运作的贸易措施时,应尽可能通知秘书处,缔约方应在这些措施实施前通知秘书处。

1980年3月,通过了总干事《关于通知和监督的建议》,要求缔约方按照一个时间表进行通知。该建议还要求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专门审查贸易制度的进展情况。

1989年4月,通过了《关于加强GATT制度的决定》,编写《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概览》,总结GATT的主要活动,集中报告影响贸易制度的重要政策问题。这项活动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一起,取代了上述开会审查的制度。

此外,GATT在以下条款及实施的过程中,也对通知提出了要求: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影响贸易的措施、磋商和争端解决、其他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及区域安排、贸易与发展。(www.xing528.com)

世贸组织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中的众多协议,大多有透明度的规定。例如,《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予以公布,并通知世贸组织秘书处。

虽然我们讨论过的GATT第10条包含了透明度的一般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将这些相关信息转交给另一个成员。当管理影响贸易非关税措施的义务变得越来越详细和全面时,GATT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监督和考察各成员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的规定。于是,各成员要定期通知这些专门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实施的详细情况。事实上,所有乌拉圭回合协议都包含了此类通知的要求。

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一项《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Decision on the Notification Procedures),其中规定了通知的一般性义务,即无论这项是否是世贸组织某一协议所要求的,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该决定在世贸组织秘书处设立了一个“通知登记中心”,负责登记收到的所有通知,提醒成员履行通知义务,并向成员提供有关通知内容的信息。该决定的附件中列出了20种需要通知的措施、规则或安排[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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