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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贸易审议机制及透明度制度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9年4月12日缔约方全体决议授权GATT理事会执行贸易政策定期审议事宜。后来作为世贸组织协议附件三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1989年临时适用的机制十分相似,基本上没有作修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提到透明度制度在成员内推行的意义。

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贸易审议机制及透明度制度

1.概述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以下简称TPRM)是指世贸组织可以定期对有关成员的贸易决策与立法程序以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实行审议并提出相应建议的机制。

按照协议的规定,建立TPRM的目的在于:

(1)TPRM旨在促进所有成员遵循多边贸易协议,多边贸易协议下制定的规则、纪律和义务,并因此通过增加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实践的透明度和达成对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实践的谅解便利发挥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据此,审查机制能够全面地定期集体鉴定和评估各成员单独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功能所产生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此作为执行该类协议下规定的特定义务、争端解决程序或对各成员施加新的政策承诺的基础。

(2)根据审议机制实施的评估应针对有关成员较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的背景范围以及其外部环境进行。但审议机制的职责是审议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实践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2.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来历

1986年9月,在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关于货物贸易的谈判将“GATT体制作用(Function of GATT System,FOGs)”作为一个谈判议题。部长宣言指出,谈判旨在达成“谅解和协议”,以使“GATT的监督机制能够对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进行定期监视”,并建立了关于GATT体制作用的谈判小组。关于GATT监督作用的谈判进展很快,在1988年12月蒙特利尔中期审议会议上,谈判各方决定创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并进行临时性运作,正式用包括定期报告和分析程序的审议机制(review mechanism)替代GATT以前所用的“监督”(surveillance)机制。1989年4月12日缔约方全体决议授权GATT理事会执行贸易政策定期审议事宜。1989年6月19日,理事会颁布了缔约方提交审议报告的格式提纲。到1993年底,GATT已经对包括美国、日本、新西兰、西班牙、加拿大、印尼、新加坡、乌拉圭、埃及等数十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并公布。根据GATT理事会1994年5月10日的决议,1989年的TPRM一直适用到世贸组织协议生效。后来作为世贸组织协议附件三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1989年临时适用的机制十分相似,基本上没有作修改。

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目标”,包括TPRM的目标以及基本特征;

第二部分“国内的透明度”,强调各成员在贸易政策问题上政府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各成员经济以及多边贸易体制所具有的重要性,要求各成员在它们自己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同时协议承认国内透明度的执行必须以各成员自愿为基础并应顾及各成员的法律以及政治体制;

第三部分“审议程序”,包括详细的贸易政策审议程序,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具体执行审议工作;

第四部分“报告”,要求各成员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定期报告贸易政策及实践;

第五部分“与《关贸总协定1994》和《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国际贸易收支规定之间的关系”,该部分主要对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与国际贸易收支限制委员会之间就贸易政策审议与国际收支磋商时间进行协调统一;

第六部分“对机制的评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应在世贸组织协议生效的5年内对TPRM的运行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部分“对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方面的检阅”,规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应结合世贸组织总干事所作的年度报告(一般涉及世贸组织每年的重大活动以及影响世贸组织的重大政策问题),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进行回顾性的年度评述。

4.定期审议的内容

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惯例均应当定期提交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审查,以促进各个成员政府实施透明度的制度。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定期轮流审议,并规定对主要贸易方,如美国、日本、欧盟和加拿大的贸易政策每两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应当每六年审查一次。但是如果一个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惯例的变化可能对贸易伙伴有实质性影响,有关成员可以经过贸易审查机构的要求和经过磋商以后,提前进行下一轮审查。有关成员必须全面整理、介绍自己的贸易政策措施并分门别类提出报告,秘书处也独立整理出一份报告。(www.xing528.com)

协议规定,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透明度,每一成员应当定期向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提交报告。这种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有关成员所实施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并以贸易政策审查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撰写,这种格式可以由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在1995年之前,各成员提交的报告是以1989年6月19日决议(BISD 36S/406-409)所制定的格式提纲为依据的,受审议的成员提交的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

(1)贸易政策与实践,包括贸易政策目标、进出口体制、贸易政策法规框架以及贸易政策的实施;

(2)对贸易政策进行评估的有关背景,包括广泛的经济与发展需要,以及外部环境等;

(3)贸易宏观经济统计资料。但这种格式的内容局限在货物贸易领域,以适应世贸组织管辖领域的发展。现在的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已要求将国别报告的范围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在两次审议之间,若某成员在贸易政策上发生重大变动,应及时提交简洁报告。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尽量与多边贸易协议、双边贸易协议中应注意的事项相适应。协议明确规定,对于极不发达国家成员所作综合报告中提出的困难,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应给予特别考虑,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要求,秘书处应给予适当的技术协助。

审议报告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成员经济与贸易的关系;

(2)按贸易政策分类的贸易体制介绍;

(3)各类产品受不同贸易政策措施影响的情况。

审议机构在两份报告的基础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各协议的具体规定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提到透明度制度在成员内推行的意义。它提出,各个成员承认政府关于贸易政策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于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都具有内在的价值;同意在各自的制度内鼓励和提高更大的透明度;还承认国内透明度的执行一定是以自愿为基础,并且要考虑每一个成员的法律和政治制度。

5.总结

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运作实践来看,各成员的定期报告制度,审议过程中各成员之间的质询和答辩,以及审议后各方报告的公布,均体现了贸易政策透明度的要求;不仅如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倡导成员境内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因此,可以认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成为保障和提高世贸组织各成员贸易政策透明度的工具。

但是,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认识又不能仅仅停留于保障和提高透明度工具上,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世贸组织的一项监督机制。因为无论是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还是世贸组织协议附件三,均把加强对成员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监督,确保多边贸易体制的顺利运作视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最终目标;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来看,审议活动并不局限于通报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而更为重要的是,各参加方要对接受贸易政策审议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作出集体评估,他们或批评,或表扬,或敦促改正。这不仅有助于世贸组织加强对各成员履行其义务与承诺的监督,以及对国际贸易整体环境的监督,而且有助于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由此可见,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主要扮演着世贸组织监督机制的角色,而透明度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简言之,透明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监督职能。

在关贸总协定40多年的实践中,各国贸易政策透明度问题一直引人关注,但是,有些国家长期若明若暗地实施一些与关贸总协定规则不符的贸易措施。这些措施虽有公布制度、通报制度的约束,但由于运作的具体监督措施跟不上,这些贸易措施只有在引起贸易争端时才可能曝光,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所确立的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审议制度和集体审议制度,无疑大大提高了各成员各种贸易政策和各种若明若暗的具体措施的透明度,从而大大提高国际贸易政策的可预见性。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不仅可以增进世贸组织对各成员贸易政策与贸易发展动向的了解,从而从整体上加强对世界贸易整体环境和发展趋势的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增进各成员对其他成员贸易政策与实践动向的了解,而有助于减少摩擦。

虽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督促世贸组织成员履行多边义务,提高贸易政策立法透明度产生积极作用,但由于审议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构成具体执行协议义务的基础,而且在审议中要充分考虑到成员内的法律与政治体制和自愿贯彻透明度原则,故它对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作用是有其局限性的。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最有效措施依然是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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