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规定透明度的核心条款是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其他条款也提到了透明度原则,例如第6条关于征收反补贴税的报告;第13条关于数量限制的公布;第16条关于补贴的书面通知;第19条关于紧急措施的书面通知等。在货物贸易中,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成员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及条例,以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议,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成员政府及贸易商熟悉。
根据该条规定,缔约各方公布的贸易条例应是有效实施的、现行的,包括: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率;
(2)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关于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的法规和规章;
(4)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关于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关于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关于运输的法规和规章;(www.xing528.com)
(10)关于保险的规定;
(11)关于仲裁的规定;
(12)成员政府或其政府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议;
(13)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12]。
关于透明度制度的例外,关贸总协定第10条第1款规定,透明度制度并不要求成员公开那些会妨碍法律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关贸总协定对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有如下规定:
(1)要求的透明度是互惠的,各成员彼此都要公开有关法规和条例。
(2)现行有效的所有贸易规定,应予迅速对外公布。
(3)成员采取的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税费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4)成员应把国际贸易、补贴和反补贴、许可证、保障措施等活动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提出专门报告,本国有关的法律、规章和决定的副本也要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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