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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主体的法律转型与国际化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政府是WTO的主体。WTO的各项义务都是为政府而设的公法义务,内容主要涉及国内在外贸行政管制领域的行政事务。这就意味着首先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应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制度性前提,其次政府应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第三政府应提供国民待遇,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12]。

中国行政主体的法律转型与国际化

WT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政府是WTO的主体。WTO的各项义务都是为政府而设的公法义务,内容主要涉及国内在外贸行政管制领域的行政事务。

主要包括:

第一,在WTO中,政府应协调国内多种利益,代表一个国家参加WTO的谈判和制定规则等活动,并且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企业争取宽松的国际市场环境。政府还可以为企业做好全球性的商业信息收集和出口促销活动。

第二,在国内,主要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www.xing528.com)

WTO以多边贸易自由化为目标,营造的是一个市场导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就意味着首先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应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制度性前提,其次政府应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第三政府应提供国民待遇,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12]

在我国计划经济的集权体制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是社会生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处于全权管理者的地位,成为全能政府。在面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及与WTO接轨的过程中,过分集权的全能政府体制是我国社会各种弊病的总根源,也将是与WTO规则产生摩擦和冲突的根源。因此政府在社会中的职能需要从管理经济的全能政府向为市场服务的服务型政府转化,将政府职能切实转换到宏观调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轨的根本方向,具体而言,“我国应按照WTO的要求重塑政府的经济职能,依法重新配置行政权力和市场主体自主权,尤其要改造传统的单方性、强制性、不透明性、程序欠缺等为主要特征的,以进出管制、投资管制、价格管理、收费管制等为主要方式的管制模式与管制结构,建立以相对方深度参与、引导性强、透明度高、程序法定、责任明确、救济周全等为主要特征的,主要表现为行政倡导、计划合同、特许经营、区域竞争等为主要方式的激励性管制模式与管制结构[13]。”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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