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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根本影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为满足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并为我国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制度环境,树立公开、透明的法制观念,促进我国的市场环境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是我们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我国为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必须使国内的法律制度与WTO法律规则协调一致,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服务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在满足WTO规则要求的同时,完成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环境的构建。

入世带来的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根本影响

WTO法律规则是一套以市场导向的,倡导贸易自由化的法律规则,这套法律规则通过对关税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法律制度强调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法律规则,市场的力量微乎其微,政府的干预和参与根深蒂固。尽管二十多年来,我国渐进地进行着市场化的改革,但仍存在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产生的和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不少问题。并且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存在着市场主体不规范、竞争规则不完善、自律体制不发达、市场行为不完整等问题。入世后,WTO一整套市场导向的规范可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但就法律体制的变革和接轨而言,不是仅仅依靠法律规则的调整和完善就可以实现符合WTO的要求的,更重要的是要从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上树立以市场为主导、政府的作用仅限于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法律理念。

因而,入世压力下,我国的法律制度面临着一场深刻的法制变革,“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①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法制基础。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国家对市场的适当干预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②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主要是:市场的统一性;市场的自由性;市场的公正性;市场的竞争性;市场的可控性。③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贯彻新的基本原则。包括: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主义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原则等[7]。”

同时,WTO的法律规则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变革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了一系列制度性影响,主要包括:

(一)树立公开、透明的法制观念

计划经济下,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常常是不公开的、秘密的,这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必然产物。WTO架构的是市场导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功能在于服务于市场,因此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必须公开、透明以满足市场主体关于市场可预见性和安全性的需要。同时WTO以多边贸易自由化为基本目标,成员关于外贸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和透明并向WTO报告构成了开展多边贸易的基础条件,这也是成员政府和WTO服务于各国市场主体的基本要素。因而为满足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并为我国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制度环境,树立公开、透明的法制观念,促进我国的市场环境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是我们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公开政府信息;设立咨询点,使WTO其他成员或贸易商便利地获取所需信息和资料;履行向WTO的通知义务。

(二)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己任(www.xing528.com)

WTO的基本目标就是为多边贸易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围绕这个基本目标,WTO规定了禁止数量限制、取消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等规则以使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能在成员间自由流动;为保证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WTO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非歧视原则;为使市场环境透明、可预见,加强贸易的安全性,WTO规定了透明度规则;为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WTO还对倾销、补贴等保护手段制定了一般禁止的法律规范。

我国为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必须使国内的法律制度与WTO法律规则协调一致,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服务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在满足WTO规则要求的同时,完成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环境的构建。

(三)现有行政行为方式的转轨

WTO规则大量涉及到的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WTO规则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的要求,它是对成员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政策及活动的规范和限制。因而WTO方法规则的实质涉及到的对我国现有各种行政行为方式的规范和调整主要包括:行政调查(或行政检查,如反倾销调查程序)、行政处罚(如关于海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如进出口许可)、行政确认(如卫生检疫)、行政征收(如关税的征收)、行政给付(如关于补贴、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等规定)以及行政合同行为等方式。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我国法制建设(主要是行政法制建设)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对尚未规范化的行政行为方式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避免其任意性。二是结合WTO的规定来确定每种行政行为方式能否适用、适用的条件、适用的范围、适用的程度以及适用的程序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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