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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 -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简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将国内立法与该协议保持一致,确保规则实施的统一性。该协议规定了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的规则;通报规则;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复查程序等内容。该协议对保障措施的适用规则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而合理的规定。

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 -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简述

WTO协议主要指《关于建立WTO的协定》,规定WTO法律框架下各项协议、协定等的管辖、作用、组织等问题,附录1是其最庞大的体系,包括了三个多边贸易总协定,即附录1A——《货物贸易总协定》;附录1B——《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简称GATS);附录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以下简称TRIPS)。附录1A和附录1B各有若干个附件(即若干个专门协议)。附录2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附录3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附录4为《接受才生效的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政府采购协定》、《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的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的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正式生效,而《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议》于1997年作废。

(一)《货物贸易总协定》

《货物贸易总协定》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农产品协议》,它的达成是各国(尤其是美国和欧共体)关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农产品保护相妥协的结果。关于农业领域的保护可分为市场准入关税削减、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等部分。

2.《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该协议对成员管制进口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作了具体规定,以防止成员借口保护生态平衡,设置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和标准,影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与义务、检疫保护、地区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通知程序、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3.《纺织品服装协议》,该协议的最终目的是将纺织品和服装部分最终纳入货物贸易协定,并规定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纳入货物贸易协定的一体化过程、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实施自由化的过程、过渡期保障条款、反规避条款、设立纺织品监督局的规定等。

4.《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各国关于技术性要求、产品标准的过分差异可能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该协议,规定了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条例和标准的一致性等内容。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旨在协调国际直接投资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对东道国引进外资的限制作出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透明度要求等。

6.《反倾销措施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反倾销措施存在着倾销税征收时间过长、税额偏高等不合理情况。该协议在尽量公平、合理地掌握反倾销税的运用,明确反倾销规则方面尽了最大努力。

7.《海关估价协议》,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规则对海关征税至关重要,该协议的估价规则建立在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上,并充分考虑到了商业惯例。同时,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将国内立法与该协议保持一致,确保规则实施的统一性。

8.《装船前检验协议》,该协议的基本目标是为使用装运前检验服务的成员及出口成员制定一套原则和规则,确保他们的活动不对贸易造成障碍。

9.《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的实施要求各成员保证原产地规则及实施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要求各成员在公正的、透明的、可预见的、一致的和中立状态下实施原产地规则。

10.《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应公正、透明地适用进口许可程序的各项规则。该协议规定了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的规则;通报规则;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复查程序等内容。

1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该协议是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较为公正、完善的约束机制。该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同时规定了反补贴措施,成立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等内容。

12.《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是指由于某种商品输入的急剧增加,对输入国的相同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一般性贸易限制措施。该协议对保障措施的适用规则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而合理的规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WTO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GATS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GATS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GATS第五议定书——航空运输服务等内容。GATS第2到15条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和原则,是GATS的核心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中的实施。

2.透明度条款,规定各成员应公布所有影响本协定执行的相关措施。

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条款,积极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的发展,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4.经济一体化条款,GATS不应阻止成员参与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但应将上述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补充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5.国内规章条款,成员应确保国内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能客观合理地实施。(www.xing528.com)

6.认可条款,即成员有关服务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应达成一致和相互认可。

7.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条款,成员应确保国内的垄断权和专营服务权不得抵触根据最惠国待遇规则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滥用垄断地位。

8.限制影响竞争行为的商业措施条款。

9.紧急保障措施条款。

10.支付和转移条款,目的是保证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执行不因受到支付和货币转移方面的限制而遭到阻碍。

11.确保国际收支平衡条款,准许成员在国际收支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

12.政府采购条款。

13.普通例外条款,包括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14.补贴条款。

同时,GATS还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GATS作为一项发达国家率先倡仪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的重要谈判成果,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在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灵活性。其序言第五段也提到:“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主要通过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促使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并扩大服务的出口。”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序言部分,明确缔结此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并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TRIPS协议的主要原则包括:

1.最惠国待遇原则。任何一成员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给另一成员的利益、优惠等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2.国民待遇原则。除《巴黎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1971年)、《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规定的例外,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3.权利用尽原则。

4.TRIPS第4部分不能与《巴黎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1971年)、《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对成员产生的义务相冲突。

5.促进发展原则。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与传播,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与营养,增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中的公共利益的维护,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权利持有人作出对贸易有不合理限制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同时,TRIPS还对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及保护期、版权与邻接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商标的最低保护标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未公开的信息、集成电路布局设计、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为使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和贸易适应协定所要求的变化,协定为这些国家规定了过渡期,过渡期内,发展中国家应使知识产权立法与协定的要求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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