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政府正致力于通过改革多边贸易体制,协调与他国之间的多边经贸关系,来扩大国际贸易与投资,从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WTO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通过为多边贸易提供一套各国公认的法律规则,规范和协调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中的多边贸易活动;同时,它还向各国提供一个场所,使它们能够通过集体辩论、谈判和裁决发展贸易关系。
WTO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基础上发展而来的。GATT源于20世纪40年代50多个国家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TO)的构想。建立ITO的直接目的是铲除贸易限制和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此激励战后各国的经济复苏。1946年2月,美国拟定《ITO宪章草案》,在该《宪章草案》得到批准前,23个国家的代表进行了关税减让的双边谈判,将谈判的成果——关税减让协议与《宪章草案》中的部分贸易规则合并,构成一个一揽子内容的协议,称为GATT。1947年10月30日,各国谈判代表为简化GATT生效程序,在日内瓦签署了《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各国同意临时适用GATT第一、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国现行立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临时适用GATT第二部分。GATT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实施一直存续到1995年1月1日起WTO成立,并与WTO共同存在一年,至1995年12月31日终止。
GATT只是作为《ITO宪章》实施前的临时性条约。各国关于建立ITO的谈判在《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签署后仍在进行。1948年3月24日,53个国家签署了使《ITO宪章》生效的提案,但各国未就批准该宪章作出任何承诺。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国内形成了反对美国自己提出的宪章的强大力量。1950年12月,美国政府宣布不再寻求国会批准《ITO宪章》,该《宪章》终于胎死腹中,ITO亦不可能建立。
尽管ITO最终未能建立,但GATT在其存续的47年中,作为管理国际贸易的惟一多边机构,在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功不可没。47年间,GATT主持了38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其缔约方之间的关税与非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
2.乌拉圭回合谈判与WTO的产生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作为GATT的第8轮多边谈判在乌拉圭埃斯特角正式启动,谈判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WTO等议题,谈判历时7年半。1994年4月,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马拉喀什签署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结束了乌拉圭回合谈判。该谈判的成果包括[1]:
(1)增加受规则支配的新领域。农产品贸易领域、纺织品贸易领域、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等均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新纳入多边贸易规则规范的领域。
(2)创设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针对GATT下争端处理机制无具体程序规则、效率低的弱点,乌拉圭回合创设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处理争端,以司法裁决的形式加强协定的法律适用效力。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为增强贸易的可预见性、增加多边贸易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手段。
(3)实现了“一揽子接受”的安排。即要求缔约方一揽子接受所有协议,不得根据自己的利益有选择地接受。根据乌拉圭回合的安排,除四个附属协定(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依然只对接受它的成员生效外,其他协议或协定均要求一揽子接受。
(4)建立WTO,WTO兼具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国际谈判场所和协议执行机构四大功能。作为国际组织,WTO由全体成员(member)组成并管理,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作为国际条约,WTO由一系列协议、协定构成,包括建立WTO协议、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相关附件和决定;作为国际谈判场所,WTO组织、安排成员之间的谈判并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作为协议执行机构,WTO通过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和对成员间贸易纠纷进行的裁决,有效地保证协议的实施。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标志着WTO正式取代GATT作为管理多边贸易的国际组织,WTO的协定、规则成为规范多边贸易的国际法规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
1.WTO的组成机构
WTO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它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可就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任何问题作出决议。
WTO的日常工作由总理事会负责,总理事会对部长会议负责。总理事会行使《关于建立WTO的协定》授予的职权。总理事会为所设立的委员会制定有关程序规则及通过这些规则的程序。总理事会在适当的时候召集会议,检查争端解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总理事会在适当的时候召集会议,检查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WTO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工作,分别负责《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
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收支规则委员会和预算、财政与管理委员会由部长会议设立并分别行使各项协定赋予的职权和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WTO的四个接受才生效的协议(即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以及国际牛肉协议)都成立了各自的管理机构。
WTO还设立秘书处,由一名总干事和若干名副总干事领导。(www.xing528.com)
2.WTO的代表方式和决策机制
WTO的工作由成员的政府代表进行,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结果,产生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及其他较松散的政治地理联盟。欧盟和它的15个成员是其中最大的集团,由欧洲委员会代表欧盟在WTO的会议中发言。欧盟是WTO的一个成员,同时该联盟的所有成员各自也是WTO中的一个成员。
WTO的决策机制力求以一致同意而不是投票形式来做出决定。这一程序使各成员能确保其利益得到适当的反映,如无法达成一致,WTO允许以投票方式表决,多数票通过。
3.WTO成员资格的取得
1947年GATT的缔约国自然成为WTO的创始成员,欧共体(后来的欧盟)接受了WTO各项协定,也成为WTO的创始成员。
任何国家或者有充分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地区,在与WTO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成为WTO成员。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国(独立关税地区)必须向WTO提交与WTO协定有关的所有贸易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备忘录,以供WTO工作组审查。同时,申请国(独立关税地区)政府就有关问题与有关利益方成员政府举行双边谈判,达成协议。工作组审查及双边谈判结束后,起草加入WTO基本条件的议定书。最后,将议定书提交部长会议表决,2/3多数通过后第30天,该申请国(独立关税地区)正式成为WTO成员。
4.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而建立,是国际贸易领域中解决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的惟一多边裁决机制。其目的在于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各成员承诺在发现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时,不采取单边行动,而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所做出的裁决。
根据《关于建立WTO的协定》第4条第3款,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是总理事会。该条规定“总理事会应于适当时候召开会议,确定如何履行DSU规定的DSB的职能”,即总理事会在履行争端解决职能时,即视为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有DSB的职能,DSB履约裁判职能时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
5.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以下简称TPRM),是监督成员政府立法和政策制定活动的制度。TPRM的目的在于促进WTO成员遵守其在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规则、纪律和承诺,通过更多了解成员的贸易政策和作法,实行更大程度的透明度,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顺利地运作,避免贸易摩擦。该机制的目标主要通过各成员的定期报告制度,定期评审制度和各方报告的公布制度来实现。总理事会行使政策评审职能时就是贸易政策评审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s Body,TPRB)。TPRB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和程序规则。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WTO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它享有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一样的特权和豁免权。同时由于成员参与WTO是由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WTO的协定、协议与其国内法处于平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故而WTO成员须遵守WTO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DSB所做出的裁决。
WTO的功能,根据《关于建立WTO协定》第3条的规定共有5项:
1.促进该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实现上述协定所规定的目的,为“接受才生效的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组织和举行就多边贸易问题协定附件包括的协定下的谈判会议;
3.解决争端,实施争端解决的谅解;
4.管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实施;
5.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合作达到全球经济政策决策的进一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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