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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税收筹划:金融公司内部信贷业务的利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公司主要是在跨国集团内部充当信贷中介,向集团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向集团外的企业提供贷款。一方面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不征预提税,C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不用缴纳预提税;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协定,A公司向C公司支付利息时也不用缴纳预提税。上述例子显示,利用国际金融公司能够规避预提税是由于美国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签有免除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但是C公司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所得税。

跨国税收筹划:金融公司内部信贷业务的利用

金融公司主要是在跨国集团内部充当信贷中介,向集团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向集团外的企业提供贷款。金融基地公司的最佳地理位置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备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二是向非居民分配利息时征收的预提税很轻或完全不征税;三是母公司居住国税法允许将基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比如,美国的跨国公司往往把金融公司建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主要原因是美国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签订了税收协定,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境内公司支付给美国债权人的利息免征预提税,并且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所得税税负也很低,凭借这些优势,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美国的母公司A直接向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第三国的B公司借入资金,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利息,就须缴纳预提税。如果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设立国际金融公司C,通过子公司C向B公司借入资金,再由C贷放给A公司,情况就变了。一方面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不征预提税,C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不用缴纳预提税;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协定,A公司向C公司支付利息时也不用缴纳预提税。因此借款利息产生的预提税就完全规避了,同时所得税税负也不会很高。(www.xing528.com)

上述例子显示,利用国际金融公司能够规避预提税是由于美国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签有免除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但是C公司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所得税。若该跨国集团再选一个免缴所得税的避税地如巴哈马,再成立一家国际金融公司D,并通过融资业务转让定价(一般应调高利率),如C公司向D公司借入资金,并支付给D公司高额利息,将C公司的利润转移给D公司,便可进一步规避所得税。如果有必要,跨国集团可以设立双重国际金融公司,分别行使规避预提税和所得税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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