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优惠政策的应用
关税优惠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重点。例如世界上几百个经济特区对关税的课征一般都实施大同小异的优惠待遇。又如我国对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对于从事上述产品生产的企业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软件费等给予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调整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
【案例7-1】 某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自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即在原关税的基础上,再加征100%的关税。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商用空调最大生产厂家——大金工业日前宣布,从该年10月开始,将把在中国销售的楼房用大型商用空调由出口改为在中国生产,以此来应对中国为报复日本对中国农产品实施限制进口而采取的对空调进口加征100%特别关税的措施。
毫无疑问,如果大金工业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将彻底避免承担关税和特别关税的税负。大金工业的这种行为,主要是应对特别关税而采取的投资决策,属于典型的关税筹划。主要思路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纳税环节,由原来在日本生产后再出口到中国,改为在中国直接生产、销售,从而彻底避免了缴纳关税。
(二)合理控制完税价格
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高低就决定了关税的轻重。完税价格的确定是关税弹性较大的一环,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以价计征的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在许多情况下,完税价格的高低还会影响关税的税率,因此关税筹划的另一个切入点就是合理控制完税价格。
1.选择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或出口
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筹划的关键所在。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利用控制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或出口。按规定,有些费用必须计入完税价格,有些费用不能计入完税价格。税收筹划时,可以设法使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尽量少一些,或设法将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转化为不能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案例7-2】 A企业欲从境外引进钢结构产品自动生产线,可选择从英国或美国进口。若从美国进口,境外成交价格(FOB)1 700万元。该生产线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100万元,另支付由买方负担的经纪费10万元,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50万元,与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开发设计费用50万元。若从英国进口,境外成交价格(FOB)1 600万元。该生产线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120万元,另支付由买方负担的经纪费10万元,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20万元,与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开发设计费用100万元。关税税率均为30%,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当选择同类货物中成交价格比较低或运输、保险费等相对低的货物,以降低完税价格,从而降低进口关税。
筹划过程
方案一:若从美国进口。
关税完税价格=1 7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 910万元
应纳关税=1 910万元×30%=573万元
应纳增值税=(1 910+573)万元×17%=422.11万元
方案二:若从英国进口。
关税完税价格=1 600万元+120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 860万元
应纳关税=1 860万元×30%=558万元
应纳增值税=(1 860+558)万元×17%=411.06万元
筹划结论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关税15(573-558)万元,少缴增值税11.05(422.11-411.06)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
进口货物时,不能仅仅考虑关税税负,还应考虑货物质量、售后服务等多种因素,以便作出合理的进口方案。
2.选择有利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各国的税法对税务管理都比较严格,其中要求纳税人就有关具体纳税事项进行主动申报,否则将依法进行核定征收。例如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第十七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认真研究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发现,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未”就给纳税筹划者留下了进行筹划的机会。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第十五条所指的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瞒、涂改等),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当一家进口商进口某种商品时,如果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从而减轻相关的关税负担。
当然,不能把完税价格的筹划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为了少缴关税而降低申报价格的话,就会构成偷税。
【案例7-3】 日本甲企业刚刚开发了一种高新技术产品,尚未形成确定的市场价格,但我国乙企业预计其未来的市场价格将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的类似产品价格,将达到100万元。最终,乙企业以80万元的价格与日本甲企业成交,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50万元。假设关税税率为30%,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海关一般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及其他合理估价法。
筹划思路
对于一般进口货物,国内、国外市场均有参考价格,其纳税筹划的空间不大,但对于稀缺商品,如高新技术、特种资源、新产品等,由于这些产品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其预期的市场价格一般要远远高于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也就为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下了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可以用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来进行申报,从而通过降低完税价格来降低关税。
筹划过程
方案一:乙企业以80万元作为关税完税价格申报。
应纳关税=80万元×30%=24万元
方案二:向当地海关进行申报进口时,乙企业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海关认为其资料不全,于是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海关当局发现: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为50万元。于是,海关工作人员认为50万元为合理的完税价格,于是便征税放行。
应纳关税=50万元×30%=15万元
筹划结论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关税9(24-15)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
本方案属于典型的避税筹划方案,企业最好不要用,以规避未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或处罚的危险。(www.xing528.com)
(三)关税税率的筹划
不同的货物或物品,适用的关税税率不同,应该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规避较高的税率。
【案例7-4】 中国汽车销售公司Y从德国汽车生产企业X进口100辆小轿车,每辆小轿车的完税价格为20万元,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60%,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德国汽车生产企业X在中国设立自己的汽车组装兼销售公司Z,并将原来进口整装汽车的方式改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一辆汽车的全套零部件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公司Z,这样,散装零部件进口环节关税税率降为30%。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
原材料、零部件与成品的关税税率相比,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税率最低,半成品次之,产成品的税率最高。
筹划思路
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然后进行加工生产成自己所需的产成品,从而降低关税税负。
筹划过程
方案一:中国汽车销售公司Y从德国汽车生产企业X进口100辆小轿车,则应纳关税=20万元×100×60%=1 200万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 200)÷(1-5%)]万元×5%=168.42万元应纳增值税=(20×100+1 200+168.42)万元×17%=572.6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1 200万元+168.42万元+572.63万元=1 941.05万元
方案二:德国汽车生产企业X在中国设立自己的汽车组装兼销售公司Z,并将原来进口整装汽车的方式改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则
应纳关税=15万元×100×30%=450万元
这种情况下,进口环节不需缴纳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15×100+450)万元×17%=331.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450万元+331.5万元=781.5万元
筹划结论
进口环节方案二比方案一共少缴税1 159.55(1941.05-781.5)万元,其中少缴关税750(1 200-450)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
虽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在以后生产环节需要补交,但这样延缓了纳税时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仅从关税的减少额而言,本案例中方案二使得该企业至少可少缴税750万元。
【案例7-5】 宝力汽车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跨国大公司,该公司生产的汽车在世界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2016年8月,该公司决定打入中国市场。同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商议此事,并初步拟定两套方案。
方案一:在中国设立一家销售企业作为宝力汽车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汽车进口的价格,从而节省关税,使中国境内子公司利润增大,便于扩大规模,占领中国汽车市场。
方案二: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总装配公司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汽车零部件的进口价格,节省关税,也可使中国境内子公司利润增大,以便于扩大规模,占领中国汽车市场。
经进一步讨论,公司决定采用方案二。
根据方案一,企业利用了转让定价法进行筹划,节约了关税。根据方案二,企业也可以得到方案一中转让定价的好处,但更重要的是,方案二利用了关税税率差异筹划方法,考虑到零部件的进口关税比成品汽车的税率要低很多,而低的关税税率也可以帮企业节约不少税款。另外,考虑到零部件生产国比较分散,更加易于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所以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四)充分利用原产地标准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共四栏。同一种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不同,适用的税率也将有很大区别。而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我国设定了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正确合理地运用原产地标准,选择合适的地点,就可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在全球不同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在某种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角色,可以说,成品是用在不同国家生产的零部件组装起来的,那么最后组装成最终产品的地点(即原产国)就非常重要,一般应选择在同进口国签订有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避开进口国征收特别关税的国家和地区。比如,A国与B国未签订飞机整机进口关税优惠协议,而B国与C国签订了有关互惠条约,这时A国可以把在不同地区生产的飞机零部件运到C国组装成整机,再向B国出口,那么这种飞机整机就不会被B国视为原产于A国,从而可以避开高额关税。
(五)利用保税制度的税收筹划
为了创造完善的投资、运营环境,国家通常在境内设立保税区,保税区是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保税区内复运出口的进口货物通常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就要积极在保税区内投资设厂,开展为出口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保障、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以获取豁免进出口关税的好处。另外,纳税人若能将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待该批货物向保税区外销售之时再补纳进口关税,这时纳税人可在批准日到补缴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达到筹划目的。也就是说,保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把进口货物应纳的税款滞后缴纳,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的可能性。
另外,如果保税货物复运出口,其基本环节包含了进口和出口,税收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纳税人在进口和出口时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纳税人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税收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立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纳税人可以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税收筹划。
(六)选择货物的进口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境内纳税人进口货物除了采用一般方式报关进口外,还可以采用其他特殊方式进口货物,这时报关的完税价格也有区别: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等。
不同的货物进口方式选择,就为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如纳税人要引进国外新设备扩大生产,就可以通过计算向国外购买该设备和租赁该设备的关税成本进行决策。
(七)选择货物的运输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用的计算,在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占有很大一部分,对运输方式的选择形成关税的筹划空间。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运费应核算到起卸地点,保险费应按照实际支付或结算比例计算。若用其他运输方式进口货物,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有所不同:邮运的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则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另外,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外贸运输方式,进口货物有CIF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FOB价格(仅含货价)、CFR价格(货价+运费);出口货物也有FOB价格、CIF价格、CFR价格以及CIFC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同的外贸方式计算完税价格的方式也不同,故而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
(八)反倾销税的税收筹划
在对外贸易中,我国廉价能源、原材料、劳动力竞争优势下的合理低成本、低出口价常常被认为是“倾销”,国内企业因而不得不承受高额的反倾销税。可见,对如何避免不公平的反倾销税进行筹划十分必要。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组建出口企业商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塑造我方整体战略集团形象;分散出口市场,尽量减少被控诉的可能;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与外方投诉厂商私下进行谈判、妥协;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据有利、主动的地位;在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借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有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群众支持等。
(九)关税法律救济的筹划
在进出口贸易中,经常会产生关税纠纷,如对海关在原产地认定、税则归类、税率或汇率适用、完税价格确定、关税减征、免征、追征、补征和退还等征税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是否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而对海关征收关税的行为表示异议。而在处理纠纷中,纳税人也不是完全被动的,他们有自己的权利分析产生税务纠纷的原因、纠纷会带来多大的损失、纠纷的解决途径、纠纷的胜算率等,从而采取主动,以便尽量减少损失,或者采取正当的法律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被称作关税法律救济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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