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关税的税则、税率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我国现行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类。
1.进口税率
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方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三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出口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关税的原产地规定
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必须确定进境货物的原产国。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例如,进口的棉布是一国用他国的棉纱纺织而成的,该棉布不能以棉纱的生产国为原产国,而应以将棉纱织成棉布的国家作为原产国,因为棉纱经加工后,改变了原税则归类,不属于同一税号。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由于我国的国际信誉不断提高,世界上许多国家愿意与我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因此,我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基本上使用优惠税率征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实行从价税;对原油、啤酒等产品进口分别以质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www.xing528.com)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从量计征,再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其主要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五)关税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
下列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或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倒扣价格方法。它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六)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照规定直接予以执行。适用这类减免税优惠的货物、物品: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等。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这类货物、物品主要有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料加工等);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等。
3.临时减免税
这类政策一般对可减免的商品列有具体清单。如为支持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对相关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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