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6-5(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尽量少预扣预缴税款或者使得预扣预缴的税款为零。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再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多退少补,尽量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一)增加支付次数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按“次”计算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般来讲,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收入什么时间取得、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着一定时期的收入,因此,可以通过对劳务报酬次数的筹划来减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1.提供劳务时间的筹划
税法中讲的是“一个月”而非30天,这就给纳税人合理安排劳务提供的时间进行次数的筹划提供契机。纳税人可跨月安排劳务提供的时间,即在本月末和下月初提供劳务,这样,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就变成了两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入,应按两次计算纳税,从而可以扣除两次费用。
【案例6-12】 曾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 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 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 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曾先生2019年6月应邀到外地进行培训授课,授课时间为8天,每天收入为6 000元,收入总额共计4.8万元。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 080元。曾先生应怎样筹划以减轻其个人所得税税负?
筹划分析
方案一:如果授课时间为6月23—30日,属于一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入,应作为一次计算纳税,则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8 000元×(1-20%)×30%-2 000元=9 520元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过程:
(1)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16 000元×12+48 000元×(1-20%)=230 400元。
(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 400元-60 000元-(2 500×12)元-(3 000×12)元=104 400元。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4 400元×10%-2 520元=7 920元。
(4)预扣预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 080元+9 520元=13 600元。(www.xing528.com)
(5)年度汇算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7 920元-13 600元=-5 680元,汇算清缴应退税额5 680元。
方案二:如果授课时间为6月27日至7月4日,属于两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入,应按两次计算纳税。
6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6 000元×4×(1-20%)×20%=3 840元
7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6 000元×4×(1-20%)×20%=3 840元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合计=3 840元+3 840元=7 680元
采取方案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可减少=9 520元-7 680元=1 840元
预扣预缴税额合计=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
=4 080元+7 680元=11 760元
年度汇算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7 920元-11 760元=-3 840元,汇算清缴应退税额3 840元。
从充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方案二的节税效果更好。可见,同样是连续的8天授课活动,取得的收入也同样是4.8万元,采取方案二税负之所以会减轻,主要是因为通过合理安排劳务提供的时间“分次”,避免了预扣预缴税额时的加成征收。
2.取得劳务报酬次数的筹划
对于劳务报酬收入,可以采取一次收入、多次支付的办法,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既可以多扣费用,又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而适用较高的税率,达到尽量少预扣预缴税款或者使得预扣预缴的税款为零的目的。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再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多退少补,尽量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费用转移筹划法
费用转移的纳税筹划是指由被服务方提供服务,从而转移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不允许扣除的费用。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服务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住宿、办公用具等开销,安排实验设备等,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服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
被服务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通常是提供劳务服务方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而由被服务方提供服务,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能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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