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是否变更营业执照将直接决定纳税人税负的轻重。若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则多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是否拥有所有权,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确定的。如果是定额上缴,成果归承包、承租人,则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缴,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缴承包费-承包月份×5 00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6-3(经营所得适用),即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6-11】 某乡镇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积压,资金回笼困难,企业处在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曾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曾先生经营,曾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20万元。租期为2年,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2019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 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曾先生个人所有。如果曾先生2019年实现会计利润380 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19年4—12月的租赁费150 000元,未扣除折旧,曾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 000元。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曾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曾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筹划分析
曾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采取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应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
按照国税发〔1997〕第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曾先生2019年实现会计利润380 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19年4—12月的租赁费150 000元,未扣除折旧,曾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 000元,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0 000元-5 000元×9=335 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335 000元÷9×12=446 666.67元(www.xing528.com)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446 666.67元×30%-40 500元=93 500元
实际应纳税额:93 500元÷12×9=70 125元
曾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380 000元-70 125元-6 000元=303 875元
在这里,曾先生支付的200 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150 000(200 000÷12×9)元,但不得提取折旧。
如果曾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允许扣除的办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6 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19年实现的会计利润:380 000元-6 000元=374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74 000元+150 000元(承包费)=524 000元
假如达到小微企业的标准,则应纳企业所得税:524 000元×25%×20%=26 200元
曾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374 000元-26 200元=347 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47 800-5 000×9)元×30%-40 500元=50 340元(不必换算为1年)
曾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347 800元-50 340元=297 460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6 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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