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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技巧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远轻于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因此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将居民纳税人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从而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技巧的分析介绍

依据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因此,不同身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一)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远轻于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因此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将居民纳税人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从而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三)利用特殊政策筹划纳税人身份的转换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www.xing528.com)

例如,张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张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张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还规定了一些针对无住所纳税人的特殊政策: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6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此前6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1年至前6年的连续6个年度,此前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6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案例6-4】 曾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曾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到2019年实际上已经满6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2024年,曾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曾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6年(2019—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曾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曾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曾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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