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经济体制
从根本上讲,企业之所以开展税收筹划活动,首先是出于对其自身经济利益的追逐。这是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而这种假设的前提在于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实现的利润大部分上缴财政,几乎没有自身利益可言。企业即使通过税收筹划减轻了税负,也只不过是将税收转化为利润上交国家。因此,税收筹划没有存在的必要。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享受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对成本控制的需求,税收筹划才有存在及发展的空间。
2.税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带的存在
税收中性是指国家征税时应避免对经济主体根据市场机制独立进行经济决策的过程进行干扰。然而,税收中性只是税制设计的一般原则,在实践中,各国政府在制定税收制度时,为了实现不同的目标,都会设计许多差异化的政策,如差别税率,以及不同经济事项的差异化处理方法。这使税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呈现出“非中性”,从而企业的经营活动面对税收契约呈现差异化的反应,理性的企业自然会选择符合自己最大化利益的方案,并有意识地事先安排与筹划。由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多种多样,交易和事项形形色色,而且社会经济环境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时都可能发生新的情况,与此同时,作为税收政策的制定者,政府不可能获取完整信息,因此,任何税收政策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既不可能对现实的所有情况、所有交易和事项产生约束,也难以对将要出现的情况、交易和事项做出规范,从而必然留下真空地带,形成税法空白。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收筹划,是许多纳税人最为本能的一种税收筹划方式。(www.xing528.com)
3.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
税收契约双方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尤其是在会计信息的掌控方面,企业自身占据强势地位。然而,绝大多数税收的计量又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为了弥补在会计信息方面的缺陷,政府必然要求对企业进行税收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税收监管的存在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欺诈的成本,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利用税收欺诈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行为。如果整个社会税收监管水平较高,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纳税人要想获得税收收益,只能通过税收筹划方式进行,而一般不会、不易或不敢做出违反税法等有关法律之事。反之,如果税收监管力度较弱,执法空间弹性较大,纳税人采取风险和成本都比较低的税收欺诈行为即可以实现企业目标,自然无须进行税收筹划。因此,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但是必须指出,由于监管人员的有限理性以及监管成本可能过高,现实的税收监管存在期望差距,这种差距可能使得企业放弃税收筹划,铤而走险采取欺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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