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处理一个案情来说,我们需要做到对整个案件清晰的条理和深刻理解。从此次案情就可以发现,在遇到相关的案情时,应该要认清案情的性质,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能够清楚我们自己丧失了何种权利,还保留着什么权利,应该适合哪一种方式去有效的解决。本案当中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这又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本次案情当中,错误的解决方式有可能直接导致侵权人的逍遥法外,以及被侵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因为刑事犯罪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同时还包括“社会秩序”。如果说,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有财产内容的部分人身权),那么对于侵犯的社会秩序(国家的金融票据管理秩序),被侵权人无权处分。对侵权人(且侵权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仅仅承担民事责任就能解决纠纷,无异于“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如果都通过“不去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无异对“犯罪的包庇”。
该案的性质本身就是“票据民间贴现”,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受害人不能选择民事诉讼进行救济。所以我们在处理相应案件时,一定要分清案件的性质、内容以及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有效的诉讼方式。
其次,除了上述问题之外,还有在民事诉讼层面存在的两个问题。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承兑行应当支付变造前的票据金额1万元给持票人。虽然涉诉票据因变造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持票人的民事权利依然存在,出票人或承兑人应当返还未支付金额的利益1万元,否则对承兑人来说将构成“不当得利”。对于侵权纠纷来说,持票人就承兑人已支付的剩余部分,向票据变造后的所有经手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主张赔偿。本案中的原告本身就是侵权人(倒卖变造票据人),张某以及其后手都应当为自己 (在整个变造票据买卖过程中的)过错买单,不能“私相授受,转嫁风险”。现持票人因为票据是变造的(应当承担未能识别的责任)而丧失了追索权。其损失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但应当承担自己本身的过错(不能全额:要求加害人赔偿)和诉讼后执行困难的风险。在侵权纠纷当中,应该追溯每一个侵权人的责任,让每一个侵权人承担自己应有的过错,而不应该一味地追责到某一个人身上。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利用此次案情发生后所创造的某种特殊的条件,去对侵权者提出过分、无理的要求。这不仅警告侵权者,自身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是逃不开的,要为过错而买单;也警告受害者,在受害的过程当中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也不能为此而做出一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事情。
【知识要点】
1.票据伪造与变造的区别
2.票据伪造与变造的法律责任
3.变造票据造成受害人风险损失的处理方法
【本章总结】(www.xing528.com)
本章主要以票据伪造与变造的概念区别为出发点,通过真实生动的案例说明了变造票据的危害与风险,变造票据在整个票据流转过程中,必定有人涉嫌票据欺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课后作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简介
2018年除夕上午,山东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业务员许某到山东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山东商行”)开出金额均为2万元的汇票10张,金额为3万元的汇票20张。因与银行工作人员熟悉再加上临近春节,许某要求自己填写(手写)票据时工作人员不假思索地答应了。许某在填写票据时故意在“贰万元”的“贰”和“万”之间留了一个空格;在“叁”和“万”之间留了一个空格。票据填写好后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盖章,该工作人员问:为何在数字和“万”字中间留有空格?许某称“养成书写习惯了”,因是熟人,该工作人员也未多想,将银行的“票据承兑专用章”交给了许某,让其自己盖章并催促其快点,好早一点儿回家过年。
票据开出后,许某在数字与万元之间均添加了“拾”字,将金额为“贰万元”的变造成“贰拾万元”;将金额为“叁万元”的变造成“叁拾万元”。在变造过程中,因有4张预留的空格太小,能够看出修改痕迹,许某随手将该4张票据销毁(1张叁万元和3张贰万元)。将其余26张分别以“贰拾万”和“叁拾万”的票面金额向当地的票据中介出售,后经票据中介流转到全国各地。2019年8月,票据到期,持票人通过开户行向付款人山东商行提示付款,山东商行发现该批票据均系变造,遂以“票据与底联不符”为由退票。持票人了解情况后从全国各地赶赴山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公安机关以“票据诈骗罪”立案并将许某抓获归案。但是,许某已将出售变造票据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合法债务,其余大部分用于赌博,赃款已经无法追回。
2.问题:付款人山东商行对变造票的现持票人是否还有付款义务?应当承担多少付款义务?被许某销毁掉的4张票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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