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开出后,不能以“资金关系存在瑕疵”而撤销“承兑”行为,并以此为由拒绝对持票人付款。本案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就是《授信合同》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签订过程有暇疵,系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但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的特征,票据关系独立于“资金关系”而存在,无论资金关系是否有瑕疵,均不能影响票据关系,其价值取向是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一旦“承兑”并背书转让,不能以任何借口“撤销”,银行应当无条件地对最后持票人付款。
(二)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据款有法定的救济方式(www.xing528.com)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据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本案中,银行可以起诉江西公司和担保公司,要求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三)银行不能实现债权可以追偿
可以申请对出票人(担保人)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终结后仍然得不到清偿,可以向刘某(行为人)追偿。我们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造假资料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在内部是不公开的秘密,银行本身对该损失的造成有过错,因此,全额让行为人刘某承担“有失公平”,应当按照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分担。
最终,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书》,告知银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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