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典当业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
(一)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典当业属于金融业中的货币金融服务。
1.票据典当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业务收入主要项目
(1)利息收入
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典当公司对此部分收入应按“金融业-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当户支付的票据典当利息支出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其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日期确定。此外,典当公司不属于其他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不能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综合费用收入
典当行在收取利息收入的同时,还会收取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五日的,按五日收取有关费用。”虽然综合服务收入表现为管理服务,但这些服务收入均与典当贷款业务密不可分,应作为贷款服务收入的“价外费用”处理,一并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当户向典当行支付的综合费用不得作进项税抵扣。
(3)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①当物估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②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③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④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典当行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而成为绝当的票据时,对其按“金融业-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收入
鉴定评估服务及咨询服务分别按照“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和“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票据典当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税率(6%)
(2)小规模纳税人票据典当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3.纳税申报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例12-1:甲典当行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办理票据典当业务,其中本金一百万元,当期一个月,月典当利率5.5%,月典当利息收入55000元,该票据典当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甲典当行取得的典当利息,应以贷款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5/(1+6%)×6%=0.31万元
若甲典当行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取得的典当利息应缴增值税=5.5/(1+3%)×3%=1600元
例12-2: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急需现款,于2020年6月8日将持有一张面值六十五万元、到期日8月10日的商业汇票送到甲典当行(一般纳税人)进行质押典当取得资金六十万元。质押期为两个月,月综合费用率为当金的24‰、月当金利息率为5‰,经验证相关证件符合规定后,随即将当金付给王先生。则甲典当行6月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5‰+600000×24‰)/(1+6%)×6%=984.90元
若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乙公司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票据。则甲典当行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www.xing528.com)
(650000-600000)/(1+6%)×6%=2830.18元
例12-3:王先生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经理,因去国外采购一批货物急需现款,于2020年6月20日将自己的汽车开到甲典当行(一般纳税人)进行典当,经评估人员鉴定估价为十万元。当期为三个月,月综合费用率为当金的4.2%、月当金利息率为5‰,经验证相关证件符合规定后,随即将当金付给王先生。则甲典当行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5‰+100000×42‰)/(1+6%)×6%=266.04元
若三个月到期王先生无能力赎回当物,汽车即为绝当物品。如果此绝当物品由典当行自行销售,该车的售价为110000元,则甲典当行该笔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典当行销售绝当物品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10000/(1+3%)×3%=3203.88元
例12-4: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急需现款,于2020年6月20日将持有一张5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送到甲典当行(一般纳税人)进行质押典当取得资金六十万元。质押期为两个月,月综合费用率为当金的24‰、月当金利息率为5‰,经验证相关证件符合规定后,随即将当金付给王先生。则甲典当行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5‰+600000×24‰)/(1+6%)×6%=984.90元
例12-5:甲典当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要求计算确认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①取得典当利息收入(含税)一百零六万元、取得综合服务费收入(含税)三百一十八万元。
②支付银行办公用品及电费支付56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五十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
③购入两辆小汽车用于业务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三十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18)/(1+6%)×6%=240000元,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0+39000=104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40000-104000=136000元
若甲典当行甲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当月应缴增值税额=(1060000+3180000)/(1+3%)×3%=123500元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二税”有关税法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增值税额+消费税额)×适用税率,其中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3)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对于票据典当企业而言,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申报缴纳。
2.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包括国家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1)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
其中国家性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性的教育附加费征收率2%。
(3)纳税申报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对于票据典当业务企业而言,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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