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6.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文件中提出了典当的本源业务是民品类业务。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中列明:
回归典当本源。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文件中提出了典当的本源业务是民品类业务。我们理解,其指导思想实质上指发展质押业务,财、物的质押,才是典当的本源和核心。“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显然是要压缩房地产抵押业务。(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就是要走轻资产化典当之路。例如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专注细分领域,创新票据典当,开拓票据鉴定评估,体现了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取得较好成效。此模式不仅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也在全国同业中得到了推广与有效发展。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商票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四)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典当公司收入的有着明确清晰的对应确认关系: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利息和综合费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鉴定、评估、咨询费收入;
3.销售商品收入——销售绝当物品收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