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典当业在明后期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并渐趋鼎盛。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将当铺纳入征税体系,开业者须先呈报申请、领取当帖。
随着典当业实力的增强和当铺数量的增多,早在明朝天启年间政府就有向当铺征税的动议,但并没有实现。清初政府即将当铺纳入征税体系,顺治九年(1652年)规定各省当铺每年纳税银五两,北京则按铺面大小进行征收,康熙三年(1664年)又重申了每年五两的当铺税,这一时期政府每年征收当税十一万多两,并一直延续至清末。为便于监督和征税,从雍正六年(1728年)开始规定:“凡民间开设当铺,均须呈明地方官转布政司铃印颁帖,按年纳税报部,因无力停歇者,交帖免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政府又重申了这一规定。这里的当帖也称为典帖或行帖,即营业执照,这种制度一直延续下来,甚至到民国时期仍然沿用。
第二,从当铺的资本额、数量、规模和类型等方面来看,清代典当业的发展都是空前的。
从当铺的开设资本来看,在宋代开设一家当铺仅需三百到五百贯,明代的小当铺所需资本只有银一千到三千两,大当铺的资本也不过一万两左右。而到清乾隆年间,开设当铺的平均资本已经达到了银八万两左右。到咸丰年间,在北京开设一家小当铺也需要资本一两万两,大当铺的资本则达到了四五万两。就当铺的数量而言,由于当税的征收和当帖制度的实行,在清代的官方文书中留有许多关于当税与当铺数量的记载,已有学者对其进行了整理。可以看出,清代的典当业以山西、直隶、江苏、浙江等省份最为兴盛。康熙初年全国的当铺有两万多家,以山西省为最多,有4695家,其次是广东,有2688家,再次为直隶、福建、甘肃、贵州等省。康熙中后期以直隶的典当业最为发达,到雍正二年(1724年),山西的当铺数量重新超过直隶而跃居全国第一,这一格局一直延续,直到民国时期。乾隆前期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也是各省典当业发展最快的时期。乾隆和嘉庆年间,广东、福建等省的典当业发展很快,而山东、河南等省则呈下降之势。
从当铺的类型来看,清代典当业呈现皇当、官当、民当多头并举的局面,但寺库质贷业大体上已经不复存在。官营典当业在宋、金、元时就相当普遍,入清之后又重新复兴。自康熙十年(1671年)起,清政府开始建立“滋生本银”制度,其中有很大部分的生息基金被用作当铺的经营。清代的官营当铺大致分为内务府开设和各级军政衙门拥资开设两种。前者由内务府拨出帑银,制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经营,当铺的收入由皇帝及其家族使用,或者将当铺赏给自己的宠臣。后者的收入主要供各级官吏、官兵公用。官当在清代的开设十分普遍,京城内外,无论是八旗还是绿营,无论内务府还是各省、府、县衙门,大多数都经营数量不等的当铺,尤其是雍正和乾隆初期颇为繁盛。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广西巡抚鄂宝提曾运银四万一千两开设典当,并且规定以二分取息。乾隆三十年(1765年)四月四川总督阿尔泰奏“川省兵红白事件赏需银,……奏请将川省各营交商生息之项,全数征回,归还原本。……而重夔州二处,向无民当,营中自行开设,生息充赏,仍令照旧开设。……而重夔二当本银四万一千九百余两,每年息银仅获五千三四百两,较之钱局悬殊。……不若将营员所设官当概停,其当本银……酌留一万九千余两交钱局随卯带铸”。嘉庆以后,内务府的“皇当”逐渐收缩以致歇业,而各省各旗所开的当铺则有相当一部分一直延续到清末。
清代当铺的经营业务不仅有抵押放贷和信用放贷,而且还接受存款,存款来源除民间和商人的款项以外,还有不少来自官款和社会性基金。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七月,山西巡抚明德奏“查晋省当商颇多,亦善营运,司库现存月款,请动借八万两,交商以一分生息。五六年后,除归旧努本外,可存息本银七万余两,每年生息八千六百余两,足敷通省惠兵之用。……得旨允许”。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三月谕“各省存公款项,交典当商生息名色,本不应有,但闻商人等向俱乐于承借官项,以其轻于民间之三分利息也”。社会性基金主要包括书院、水利、神庙、社仓、义社和善举等临时款项的存典生息。据研究,清代仅山西一省投入典当生息的资金就不少于九十八万两,其中社会性基金约二十一万两,官款约七十七万两。(www.xing528.com)
此外,典当业的信用形式在清代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一些信誉较好、资本雄厚的当铺可以发行钱票或银票。如李宏龄在《晋商盛衰记》中所言“清乾嘉年间,晋商在长江各埠设典当四五百家,皆自出纸币,作现生息,每当只四五万资本,而上架二十余万,不贷客款分文,以纸币供周转,绰有余裕”。
第三,地区性的典当行帮继续发展。
关于清代典当业的投资与经营情况,成书于乾隆末年的《晋游日记》中说,全国之“典肆,江以南皆徽人,曰徽商江以北皆晋人,曰晋商”,说明当时的典当业大多为山西人与徽州人所开设与经营。陆国香在《山西之当质业》一文中曾记述说,“清代天津、北平、山东、河南、张北等地,其典当几乎全系晋商所经营,……在前清末叶,上述各地之典当亦有他省人投资而转让者,惟掌铺伙友等仍以晋人充当”。清代至民国年间,在北京、天津、内蒙、山东、河南等北方省市,晋商所开设与经营的当铺始终占据支配地位,在江苏、浙江等南方地区的典当业,山西人也具有一定的势力。在江南各省,大体上仍然恪守着“无徽不成典”的习惯,大多数当铺均聘任徽州人代为经营。
第四,当铺开始部分地承当起了调剂货币流通、稳定金融市场和弥补国家财政的功能。
政府将大量官款“发典生息”,实际上是将国库存银重新投入经济中进行流通,虽然政府的账面存银并没有减少,但经济中的货币流通量却得到了增加,从而通过信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经济的增长。在一些地区政府还试图通过当铺调节银两和制钱流转速度,从而影响其市场供给量及比价,以达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的。乾隆年间,白银大量输入,钱贵银贱,银钱比价向制钱一边倾斜。由于典当业放款零星且取赎较多,每天收支铜钱的数量常常超过钱庄和银号,是社会上经手出纳和积存铜钱最多的行业。为了防止囤积钱文,减少铜钱头寸、加速流通,同时增加白银的使用量,借以缓解钱荒。乾隆三年(1738年)御史明德上疏,提出限制各当铺存钱数,“大当只存钱七八百串,小当只许存钱一二百串。其余概令拨出市卖,违者照例治罪”,并要求“嗣后当铺除银六钱以下仍准当钱,六钱以上惟许当银”。乾隆九年(1744年)内阁大学士鄂尔泰又提出疏通钱法七条,其中两条涉及当铺。一条为“放款于当铺,收钱交官局”,另一条为“各当铺积钱送局一并发市”。当然,由于这些措施当时还处于尝试和争论之中,推行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对于调节当时的银钱比价并没有取得成效。此外,当税收入、官款“发典生息”的利息收入,以及当铺的各种捐税、报效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弥补了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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