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办理原则
1.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银行业务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办理条件、资料审核、账务处理按照纸质商业汇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电子商业汇票各类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办理时间
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时间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保持一致,实行7天×12小时运行,每日系统运行时间为8:00至22:00。
(三)业务管理规定
1.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2.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突破了纸质商业汇票付款期仅为六个月的限制。
3.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4.票据当事人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撒销该行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5.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最终确认结果,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商业银行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查询渠道。通过商业银行系统查询并打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确认结果记录,可作为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辅助证明。
6.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及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www.xing528.com)
7.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时,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资本处理,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9.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来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2)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3)因人为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5)其他违反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适应的法律制度
1.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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