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典当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1.变更机构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住所
4.变更法定代表人
5.变更股权结构
6.分立或者合并
7.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变更具备的条件
1.新增股东、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具体要求参见设立典当行的申报条件)
2.典当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变更后不得低于新设典当行的要求
3.典当行成立三年后方可发生股权转让,股东持有股权三年后方可转让其股份
4.新增股东,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对外转让股权的,需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注:参考公司法有关规定)
6.同一典当企业申请变更事项时间需在新设立或间距上一次变更一年以上
7.涉及国有资本、上市公司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相关规定(www.xing528.com)
(三)申报材料清单
1.封面
2.目录
3.申请报告
5.合规经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提供)
6.股东会决议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1)变更名称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典当企业名称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证明。
(4)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参照设立典当行申请材料中股东材料);减少注册资本另需提供有关报纸上刊登的减资公告。
(5)变更股权结构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和新入股东的资质证明材料(参照设立典当行申请材料中股东材料)。
(6)典当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仅申请变更股权结构无需提供),涉及国有资本的,提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使用 A4规格纸张按顺序排列胶装成册(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部分材料格式参考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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