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法律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提起的请求,法院责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责令债务人付款的诉讼。
票据诉讼的审理有一些特定的规则:其一,限制证据,票据诉讼的证据原则上只限于用书证,这是票据诉讼最大的特点。而且,提出书证也限于举证人自己所持的文书,调查文书也限于受诉法院自行调查的情况,不承认委托调查。同时,以询问当事人作为补充,对文书的真伪与票据的显示有关的事实,根据申请作为例外允许法院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有关诉讼要件是否具备或诉讼行为的效力等事项,作为例外不受证据规则限制。其二,迅速性。审判长认为应该受理,就立即指定最初的辩论日期,辩论应尽量一次完成。
在票据诉讼终局判决书上必须写明票据判决。该种判决因内容不同而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不具备票据诉讼的要求而驳回起诉的判决。原告对该判决不得提出不服申请,但在法定期间可依通常程序起诉。第二类,因缺乏一般要件而驳回起诉的判决,对此种判决允许原告提起控诉。第三类,承认或驳回请求的判决。对该种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异议。在票据诉讼中,原告虽然选择票据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但在口头辩论终结之前,可以随时申请转入通常程序。在票据诉讼终局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再提起通常程序的诉讼。(www.xing528.com)
票据诉讼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即因签名于票据上而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和履行而产生纠纷引起的诉讼,如因票据的签发、使用、转让、承兑、参加承兑、贴现、保证等引起纠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清票据关系的案件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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