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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出票及权利转让的规定与实际操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出票的概念根据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依法清偿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即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从原因关系上的民事债权人变为票据债权人,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可见,出票的委托行为并不能约束付款人,付款人因自己的承兑行为而受约束。

票据出票及权利转让的规定与实际操作

(一)出票的概念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汇票”“本票”或“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

3.确定金额(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

4.付款人名称(本票不必记载此项);

5.收款人名称(支票不必记载此项);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www.xing528.com)

(三)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依法清偿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可见,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即出票行为对出票人产生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效力。

2.对收款人(持票人)的效力

收款人接受汇票后,取得付款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在汇票未经承兑或者参加承兑前,仅系一种期待权而已。出票人做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付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或最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即成为现实权。如果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还可行使追索权。

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即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从原因关系上的民事债权人变为票据债权人,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时与其相对的票据义务人仅为出票人,并非票上所载的付款人。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出票人与付款人事先形成合意。但是,付款人毕竟只是因受委托而付款,是否付款取决于其是否承兑。只有承兑后,才产生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否则,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可见,出票的委托行为并不能约束付款人,付款人因自己的承兑行为而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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