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作为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与人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是文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与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交融关系。社会的发展不能没有文化,而社会文化的传递和发展又依赖于社会教育。因此,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的落实,需充分发挥教育的引导、启发作用,加强人民对文化的选择、提升、更新和创造作用。
一是靠教育去提升人的基本素质、技能。加强教育的发展,是提升人的基本素质、技能的主要途径之一。马克思曾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0]这表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而教育作为根本大计,对文化的宣传及完善起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教育提升人民的综合素质。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的广泛运用,深刻影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以及文化消费方式。公共数字文化是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文化建设的新平台、新阵地。近年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党和国家将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一系列重大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因此,需要具有更高素质技能的人才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中去,以便顺应文化与科技融合的趋势,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新业态。
二是通过教育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对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制度的认知。保障人民文化权益首先要让人民大众对文化、文化权益以及保障文化权益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了解,让人们认识到只有了解文化、认识文化、保障文化,才能够发展文化。增强人民大众对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认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教育灌输直接影响人的认知层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性差异,对文化权益保障认知不足的情况集中出现在中西部地区。因此,要通过加强对中西部地区人民文化权益宣传,提升人民关于保障文化权益的认识度和参与度,加强对文化活动的认识和宣传,尤其针对老年群体、儿童群体应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参与文化共创共建共享,进而满足自身的精神文化需求。(www.xing528.com)
三是通过教育强调制度的强制性、规范性。针对人民对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制度的认识不足问题,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可以通过宣讲、普法教育等形式对制度进行讲解。主要强调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强制性,这是党和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人民文化权益的政治保障。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一系列活动上升到制度层面,也就是说各地方政府、党组织等要依法进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切实以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人民群众可通过这一组织形式积极向上级反映政府责任落实情况,并积极建言献策。二是制度的规范性。制度对人民群众的行为具有规范性,这种规范不同于道德对于个人的自我约束。通过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保障文化权益制度的认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让人民从自发到自觉到自为,就是要通过制度的强制性、规范性,加强人民大众的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文化自强、文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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