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由政府主导,但同时也鼓励人民群众、社会全体共同参与其中,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奋斗,共同享受中华民族文化的伟大魅力。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立足于我国各个时期的基本情况,在实践调查中发现并研究人民群众真实的精神文化需求,实事求是、因时制宜、科学指导,始终追求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落实人民文化权益。我国为此曾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级政府、各文化单位、人民群众的文化活动。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就必须落实到各项事业中。因此,创立更完整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必不可少的要素就是完备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当前已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依旧存在管理不到位、法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深化党和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外在规范和约束,将全面依法治国全盘贯彻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
公共文化管理机制不完善。当前,在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践中,党和政府始终是处于核心的领导地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的根本保证。同时,对于广大社会力量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肯定。社会力量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下的力量,以各种组织、协会、企业、机构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中。但当前对这些社会组织、机构的管理还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要素十分复杂,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进行引导和鼓励。如一些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信用低,政府向社会资本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交易机制还不够完善。这就需要政府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必须要公开购买商品的目录、规格及价格等相关信息,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进行支付购买。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履行公共文化服务的全过程及服务成效进行管理和监控,以便社会力量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完善政府对社会力量的有效管理。(www.xing528.com)
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法律不健全。基于目前我国现有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还应从三个方面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建设。其一,从法律法规的落实程度上来考察,当前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法规落实程度仍有待深入。部分群众缺乏规则意识,这些状况就阻碍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落实。其二,从法律法规的建设内容方面考察,当前的《宪法》和文化基本保障法都是从宏观层面出发,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大局做出指向,但在实践中可以发现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类型问题,各地区的特色、各民族的特色都需要更有针对性的法规。其三,从公共文化立法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来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将会给文化管理体制、文化创作生产、传播机制等带来发展契机,其中也必然包含着对公共文化法治的推动。总而言之,今后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要再向纵深方向发展,逐步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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