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一词作为当今学界认为较复杂的词语之一,其内涵与外延极其复杂,当前学界主要是从广义和狭义视角去认识文化的概念。具体来说,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3]。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的体现。这是我们对于文化和政治、经济的关系及政治和经济的关系的基本观点。“[4]毛泽东同志的这一论述,对于我们把握文化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特定位置,进而准确把握文化的内涵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结合政治、经济、社会等相关要素去探析文化、文化权益及其制度,无疑是一条把握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
同时,学界对于人民的文化权益的认识主要也分为两大类,一类观点认为“文化权益“是“文化权利“下面的一个分支,文化权益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但文化权利范围比文化权益要大得多;比如,方世南指出:“文化权益是反映着人们在文化实践领域不断获得文化利益的权利,是人们创造和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包括享有文化教育、参与文化活动和文艺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享有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从事文艺创作、享有社会精神文化成果和文化服务以及从事旅游等活动的权益。“[5]一类观点则认为,“文化权益“是“文化权利“和“文化权益“两个方面的综合体,“文化权利“是从形而上层面去认识的,“文化权益“是从形而下层面去分析的。比如,王列生从普通知识学的视角入手,不仅从形而上的文化权利意义和形而下的文化权益意义视角对“文化权益“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他还进一步指出作为权利和权益综合体的文化权益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意义。即中国语境下的文化权益=文化权利(R)+文化利益(I)=文化生活参与权+文化成果拥有权+文化方式选择权+文化利益分配权[6]。基于此,我们还是赞同把“文化权益“认为是文化权利和文化利益的综合体的说法。具体来说,中国语境下的“文化权益“就是指人民在文化实践过程中应享受到的文化权利和应获得的文化利益的总和。
当前,基于文化权益概念的复合性特征,有的学者从文化权利入手,认为文化权益具有基本性、福利性、时代性、保障性及均等性特点;有的学者从文化权益入手,认为文化权益具有大众性、独立性、多样性、民族性及合法性特点。本书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对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因此,对文化权益体现出来的特征也应该从全面、整体的视角去认识。基于此,我们认为,文化权益主要具有人民性、平等性、丰富性、保障性、发展性特点,人民性说明文化权益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是文化权益的拥有者;平等性说明人人都有均等地享有文化权益的资格;丰富性说明人民享有的权益是多元多层次的;保障性说明人民文化权益是党和国家制定,因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能有效地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落实;发展性说明人民权益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此外,随着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出现“基本文化权益“这个词,而后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文化权益的基本性特征得到了凸显。基本性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要,比如,看电视、听广播、读书报、参与公共文化鉴赏以及各种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生活需要。(www.xing528.com)
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内容涉及面广,从不同角度去看,人民文化权益所包含的内容也就不同。比如,张筱强、陈宇飞认为,人民文化权益主要有开展文化创造的权益、享受人类文化成果的权益、参与文化活动的权益、所创造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益[7]。王列生认为,文化权益即为文化权利和文化利益,具体包括文化生活参与权、成果享受权、自由选择权以及利益分配权的加总[8]。陈正良、何先光认为,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内容包括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接受教育、信仰自由、文化审美和文化产品创造的自由、知识产权受保护、文化产业创业的自由、文化资财受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权益[9]。高洁指出,就个人而言,人的文化权益可具体表现为知识的获取、情感的丰富、意志的增强以及正确价值观的形成[10]。由此可见,学界对于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内容的认识基本是大体一致的。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认为,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内容有开展文化创新创造的权益、享受文化资源均等化的权益、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权益、文化资源和成果受保护的权益,以及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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