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物质与意识间整体关系的形成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这对于社会历史观来说也是如此,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则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具体来说,与青年黑格尔派历史观截然不同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解决了具有转折点的问题,即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观基本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意识由社会存在所决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精神产物源自人类的社会实践。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指出:“与此相反,《德法年鉴》曾证明,犹太精神是通过历史、在历史中并且同历史一起保存下来和发展起来的,然而,这种发展不是用神学家的眼睛,而是只有用世俗人的精神才能看到;因为这种发展不是在宗教学说中,而是只有用世俗人的眼睛才能看到;因为这种发展不是在宗教神学中,而是只有在工商业的实践中才能看到。“[1]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在一些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中再次强调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恩格斯在致信康拉德·施密特时提到:“但是我们的历史观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并不是按照黑格尔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杠杆。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的存在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到相应的政治、司法、美学、哲学、宗教学等等的观点。“[2]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也谈到:“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坚定地认为社会存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和源头,人类所有的研究都需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一,社会意识的能动反作用。社会意识应实践生产的要求而产生,并在某些条件下转化为物质力量影响着社会存在。其影响可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即先进的社会意识发挥积极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则有消极作用。辨别社会意识产生影响性质的标准,就是看某类意识形态是否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向和要求,符合则可促进社会存在的发展,反之则对社会存在起阻碍作用。(www.xing528.com)
其二,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二者发展程度不完全平衡与同步。一定的社会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领先于当地经济的发展程度、预见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势、给人类的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导。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的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其社会意识在某种方面仍可超越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
其三,社会意识具有继承性。人民文化权益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部分,它不仅受社会生活、生产的影响,而且也对社会与人的发展有不容忽视的影响。用文化权益中的“教育“为例,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知识储备量必须符合科技进步的趋势,因而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生产和教育需结合起来。比如,他认为:“教育将使年轻人能够很快熟悉整个生产系统,将使他们能够根据社会需要或者他们自己的喜好,轮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教育将使他们摆脱现在这种分工给每个人造成的片面性。“[4]不难发现,发挥社会意识能动的积极作用、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是时代、社会、人类发展的必经之路,是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物质的双向运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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