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是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的重要指引。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是指兼顾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公共利益,以投资者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为核心,以东道国公共利益为边界和底线,将投资保护、投资仲裁、司法审查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在维护东道国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争取投资利益最大化,实现平衡保护。[48]中国在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征程中实现了经济腾飞,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外资流入第二大国,中国对外投资总额达到1.9万亿美元,累计使用外商直接投资也超过2万亿美元,已兼具资本输出大国和资本输入大国双重身份,需保证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均衡。[49]
(一)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遵循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法治建设方向
首先,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相辅相成,以私有财产权为代表的私人利益保护是法治的普遍要求,与正义价值紧密相连,在法理上和法律制度中的支持比比皆是,故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私人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是国际投资法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目标,只有保证了投资者利益保护才能吸引外资、促进投资发展。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样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甚至关涉政府和主权的存在意义。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国内法律制度中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私人利益的条文十分丰富,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也存在“违反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国际投资交往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和投资者及其母国的利益,而是以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为界限,致力于实现东道国的共同发展。因此投资者私人利益的保护可以促进更多资本流入东道国,带来更多的人才和管理经验,对于东道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有裨益,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更好的基础。而东道国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后,也会为国际投资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更利于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利润获取。所以涵盖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整个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均要致力于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发挥叠加优势。
其次,当前中国兼具资本输出大国和资本输入大国双重身份,决定了中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的基本立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便打开国门大力吸引外资,发展为资本输入大国,而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逐步加大对外投资力度,亦成为资本输出大国,就投资发展趋势而言,“引进来”和“走出去”政策持续发力,将长期维持中国的资本输出大国和资本输入大国双重身份。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分别对应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东道国利益保护,仅从国家利益来说,中国也应该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更何况该理念符合国际法治观念。
最后,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保护是国际投资法治建设方向之一。在经历了1998年之前的保护主义和1998—2008年的自由主义后,2008年的经济危机提醒了世界主要经济体重回理性,除了少数国家极端的放弃国际投资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外,大部分国家开始沿着利益平衡化方向完善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50]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不仅符合公平互利、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更符合可持续发展和中国“一视同仁”的发展方向。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国不该局限于短期利益,需杜绝“区别对待”(对资本输入地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对资本来源国强调东道国利益保护),[51]在大局观和长期利益视角下,尊重公认的国际价值体系,促进共同发展,以合理的利益平衡保护获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即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需体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来响应国际法治建设。
(二)利益失衡的严重后果体现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坚持利益平衡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普通国际商事仲裁裁判私人间利益,即便出现利益失衡因争端所涉金额不算太大、争端迅速解决更加节省成本、仲裁的保密性不会对“败诉方”产生额外影响等考量,当事人通常愿意接受该仲裁裁决。最重要的是,私主体间地位平等、权利相同,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不平衡保护,导致利益平衡无法成为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指引。但与之不同的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针对国家主权管理行为,投资者的受损金额和仲裁裁决赔偿金额相对较大,投资仲裁透明度和公开性不断提升,利益失衡带来的后果较为严重。不公正不但使一方当事人背负巨额赔偿负担,而且很可能直接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东道国营商环境评估,倘若与国家危机时期或重大公共利益重叠,后果不堪设想。
最具代表性的是阿根廷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危机,阿根廷在国内发生经济危机时采取主权管理措施,因造成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损失,短时间内被频频提起ICSID仲裁,不少裁决要求阿根廷承担巨额金钱给付义务。在利益失衡的情况下,阿根廷面对政治、经济、社会压力根本不愿承认与执行其认为不公正合理的投资仲裁裁决,于是阿根廷国内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规定,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阿根廷国内官员和学者强烈批判ICSID体制,甚至在公开场合多次发表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言论,阿根廷国会议员提交议案建议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经过国内法院上诉程序,甚至有学者建议阿根廷彻底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虽然阿根廷迫切希望依靠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利益平衡、实现公平合理,但可惜《ICSID公约》第53、54条排除了司法审查,反衬出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因此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需依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理念,监督和引导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撤销或不予执行利益保护失衡的不公正、不合理裁决,避免利益严重失衡的裁决落实。
(三)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导致当事人利益保护失衡并非偶然,需要依靠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
由于投资者拥有较大的选择仲裁方式和仲裁庭的权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容易偏向投资者利益,打破利益平衡保护并导致不公正合理裁决的产生。仲裁实践中不断出现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庭对投资者过度保护,无视东道国的根本安全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极端情况下,仲裁庭纯粹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己任,将国际投资条约视为单纯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进而扩大自身管辖权和裁判权,扩大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任意解释最惠国待遇条款等。[52]如此行径可能有利于单个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但对于全球范围内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是明显的损害,对于仲裁机制本身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迫切需要司法审查制度依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进行监督和矫正。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在投资活动中以主权管理者的角色出现,但国际投资条约设计之初的宗旨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免受东道国的肆意侵害,故东道国需要承担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义务,投资者则在多方面享受国际投资条约赋予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但从另外的角度考量,国际投资条约的签约主体是两个国家,其权利义务从国家的层面比对是对等的。[53]更重要的是,国际投资条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互利模型,虽然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互利并不完全对应,但不影响互补性和相互性的存在,东道国可能在单一投资者交往过程中互利不足,但是其得到了吸引更多数量投资、更高收益投资的机遇和可能性。所以不能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对立,双方的利益收获方式和获取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或同步,这也为双方的进一步利益协调和深度合作创造了条件,体现出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实现的可能性。[54]因此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需要走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的正轨,重视和加强对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合理保护,依靠司法审查对仲裁庭不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力保障利益保护的平衡性。当然,法院的司法审查要持公正合理立场,防止偏向过度保护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极端,若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符合司法审查标准,法院作出支持的裁定,也是促成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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