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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合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需求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正合理最符合中国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需求。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支持与监督功能发挥受限,公正合理重视不足是其重要原因。公正合理是制度引领国的大国担当和正确价值追求,符合中国的顶层设计。虽然公正合理的内涵相对抽象,但作为理念指引需要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牢记心头,方可能在具体制度完善和实践中切实保证公正性和合理性。故公正合理的理念指引需贯彻到国际条约制度和国内法律制度中。

公正合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需求

公正价值优先首先要求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公正性。法价值的研究自法学产生之初便开始,法律科学不仅是对现存法律制度的问题研究,也是对未来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价值定位有助于制定出“更好的法律制度”。论及仲裁及其司法审查,学者永远绕不开公正与效率的优先性探讨。[40]效率这一概念,最初源自物理学,指有效输出量与输入量之比。后来在经济领域中效率不仅用来衡量投资产出,也用来衡量资源配置水平。法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主张财富最大化就是法律的宗旨,法律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高效地利用资源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41]有学者强调:“波斯纳没有终结公正,只是提醒人们对于公正的追求,不要忽略付出的代价。”[42]公正则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43]。仲裁及其司法审查蕴含当事人对于公正和效率的共同期待。[44]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因效率价值而迅速崛起和持续发展,并以效率作为吸引当事人的主要优势,进而加强对于司法审查权利的限制,防范对于效率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但即在使普通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效率价值的优先性也并未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学者陈安指出:“当事人的主要期待理应是既公平又高效的裁决,从未放弃过公平这一首要要求。若当事人获得虽高效却十分不公的裁决之际,便从要求效率转为要求公正了。”[45]学者石现明提出:“只有仲裁裁决是正确的,或错误带来的损失小于效率带来的益处时,效率才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优点。”[46]

就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及其司法审查而言,结合司法审查的特殊性,效率与公正的价值排序需有所变化或谓之“更加平衡”,公正价值应更具优先性。有学者已明确否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中效率比公正价值优先。[47]一方面是因为效率比公正价值优先的观点从来并非定论,另一方面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后果涉及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数额巨大的赔偿金、投资吸引力、国家声望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只有尽可能保证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要求,避免当事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方式的弃用,如此才真正有利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吸引力和长期发展。例如,“Sanum诉老挝”案中仲裁庭认定《中国-老挝BIT》适用范围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这与缔约国的解释和国内法律制度不符,由此作出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存疑,对东道国产生不当影响,需要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此外,要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和实践中的挑战纳入考量,更强化了司法审查制度对公正性追求的重要性,以期反向作用于仲裁庭,促进其仲裁公正性。故笔者认为,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中,需强调公正性优先,重新平衡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公正合理最符合中国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需求。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支持与监督功能发挥受限,公正合理重视不足是其重要原因。很长一段时间内发达国家通过投资条约对投资者过度保护,过分强调仲裁的效率,对司法审查制度过度约束和过分警惕,削弱司法审查制度对仲裁的“干预”,以防范发展中国家法院的过多介入。正如“BG Group诉阿根廷”案反映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然将本该属于法院的解释权认定为仲裁庭的权利,导致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不当缩减,同时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下因投资者具有选择主动权,再一次显现出仲裁庭偏投资者的倾向,导致最终最高法院未撤销仲裁庭的不公正裁决。短时间内发达国家促进投资,尤其是促进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的目的达到了,但现如今,不少发展中国家大力推动海外投资,在大量资本流入发达国家的背景下,良好的营商环境、公正高效的投资仲裁、公正合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需求。换言之,只有公正合理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在当下真正促进中国仲裁和投资活动的长远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相互信任和友好关系,促进中国成为国际知名仲裁地,推动中国仲裁机构成为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仲裁首选。此外,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院在仲裁及其司法审查领域的形象一直不够正面,甚至仲裁的兴起就包含投资者对于东道国当地救济的不信任,故中国依公正合理来完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非常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于中国法院的信任感。(www.xing528.com)

公正合理是制度引领国的大国担当和正确价值追求,符合中国的顶层设计。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是提升国家制度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好机会,尤其是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下,这对于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条约制度的公正合理均提出要求。而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尤其如此,因为一方当事人乃东道国,仲裁司法审查直接影响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不公正合理之处很容易引起国家不满,不利于制度引领的推进,阻碍中国制度话语权的扩大和提升。虽然公正合理的内涵相对抽象,但作为理念指引需要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牢记心头,方可能在具体制度完善和实践中切实保证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本书将标题设为“制度”研究,一来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散见于仲裁法、民诉法、《纽约公约》等制度之中,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更是扩展到双边投资条约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二来强调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对于条约的解释更为依赖,尤其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效力裁判,司法审查将影响到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效力的条款均涵盖在内,利于形成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故公正合理的理念指引需贯彻到国际条约制度和国内法律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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