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需满足“法治”的含义之一——“良法”的要求,实现“善治”之前提。[33]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明了法治的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34]亚里士多德“良法善治”的诠释揭示了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3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中,同样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36]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王安石语“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对国际法治该为“良法”之治予以明确。学者何志鹏强调“国际法治在良法善治下实现”[37]。故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需时刻牢记“良法”的要求。
首先,“良法”的内涵需正确把握,不仅指道德上的善良,更是价值上的优良;不仅是形式层面上的程序要求和一致同意要求,规则完整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更要体现公平正义价值和人类尊严维护,具备正当性、合理性的价值基础。满足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顺应国际实践情形等特点。[38]
其次,“良法”的要求指向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中的基本遵循和关系处理。一方面在新时代背景下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落实相结合、整体布局与局部改造相适应,确保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在改善自身不足的基础上,有效服务于顶层设计,理念指引的确定不能脱离“一带一路”的特殊性和现实性,理念指引的内容需借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另一方面协调平衡好重要的相互关系。一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投资仲裁司法审查需求,投资的发达程度、投资仲裁的发展水平、投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程度等各方面差异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要求不同,中国目前对于发达国家的投资吸引力较强,但对于涵盖“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吸引力增长潜力巨大,故制度完善时需平衡两方的不同侧重。二是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需求,中国身兼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中国在吸引投资和维护国家主权平衡度的把握上需慎重。三是仲裁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既要保证司法审查的公正合理,又要促进仲裁的公正高效落实。(www.xing528.com)
最后,“良法”要求需要在制度完善中落实为明确且有针对性的理念指引。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既体现出现有制度的总体价值和功能属性,又反映出制度的完善空间。在制度完善过程中,需将“良法”要求落实为公正合理、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比例原则三大理念指引。统筹兼顾在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和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及解释上的立场,将三大理念指引贯彻到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条约制度等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中,以期实现制度完善的同时确保协调性和统一性。[3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