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2]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全球发展趋势,深入思考人类前途命运,深度结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出的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顺应发展潮流的治理理念和发展思想,对于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具有统领意义。
新时代下中国需要在国际投资及仲裁领域发挥引领者作用,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成为全球治理改革和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的积极贡献者。中国致力于实现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通过精简负面清单,减少投资限制,加快医疗、教育开放进程,强化矿业、制造业开放,持续放宽市场准入;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探索,检验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和融合度,形成改革开放新格局;通过出台投资法规、加强投资法律体系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尊重国际惯例、平等对待国内国际投资,营造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形成国际投资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世界提供开放合作的平台。[3]
中国的投资法治建设和治理方案与时俱进,不仅要做国际投资法治的参与者和维护者,更要做国际投资法治的贡献者和引领者;不仅要实现投资繁荣,更要实现投资争端的公正解决,维护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合法权益。在当今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的世界里,中国有资格有潜力成为国际投资法治的引领者,成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者,成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革新者,因为胸怀天下是中华民族与生俱来的优秀品质,公平正义是中国发展经久不衰的价值追求。[4]通过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促进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发展,保障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不仅是中国的发展需要,更是国际社会的需求,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投资及仲裁发展是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基础与目标,中国在投资领域的引领需逐步渗透到投资仲裁和司法审查制度。投资领域作为全球治理的关键领域,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事关全球治理体系改革进程,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颁布以来在仲裁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今日,随着新理论的不断发展、新实践的不断涌现,《仲裁法》需要与时俱进,同时也为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提供了机遇。《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成为仲裁领域和仲裁司法审查领域最重要的制度指引,尤其是作为中国第一部仲裁法,意义重大。但20多年过去,我国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仲裁法司法解释》、裁决撤销和承认与执行等司法解释和通知对《仲裁法》进行补充,2017年9月《仲裁法》的修订,也仅仅是对部分内容进行微调。这些补充和修改虽有裨益,但已跟不上仲裁及司法审查领域的发展需求,导致《仲裁法》的适用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甚至存在部分问题无法可依的状况。终于在2018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仲裁法》修订列入二类立法规划,此次修改预计较为全面,甚至不排除整体结构调整的可能。[5]
《仲裁法》的修订是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研究的契机和动力,尤其是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这一较新领域。一方面,通过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发现《仲裁法》中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不适用、不协调的条文,进而思考相应的完善方案或方向,以期为中国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另一方面,《仲裁法》修订为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提供动力,进一步说明国家在仲裁及司法审查领域的重视和需求。即便本次修订未能实现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与《仲裁法》的完全融合,但随着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不断发展,《仲裁法》也会逐步摆脱单纯的普通国际商事仲裁视角,兼顾国际投资仲裁和普通国际商事仲裁,更好地为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提供制度指引,更好地推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法治建设。
(二)中国的双重大国身份(www.xing528.com)
中国兼具资本输出大国和资本输入大国的双重身份,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方向和目标有重要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企业通过现金或实物等方式在境外投资,掌控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合作勘探开发等方式进行投资。[6]以2020年为例,在资本输出方面,1—11月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50.8亿美元,同比下降3.1%,下降主要是受疫情影响。2020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不断推进,1—11月中国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9.6亿美元,同比增长24.9%,占同期总额的16.8%,较上年提升3.9个百分点。同时对外投资结构持续优化,批发零售、电力热力、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均增势明显,中国东部和西部地区对外投资增长较快。在资本输入方面,2019年我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4.1万家,实际使用外资1381.4亿美元,同比增长2.4%,2020年1—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1294.7亿美元,同比增长4.1%。中国在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方面均成绩显著,除了2020年疫情的特殊影响外,数据不相伯仲,这与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科学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因此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不但要根据发展需要和制度不足进行完善,而且必须针对中国资本输出大国和资本输入大国的双重身份,在完善时兼顾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实现均衡发展,如此方能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也与公正合理的价值追求相一致。倘若怀揣侥幸心理,在投资条约中过分扩大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试图对中国投资者过度保护;却又在国内司法审查制度中过分严苛,试图过度维护东道国利益;很可能导致作出不合理的司法审查裁定,不合理地撤销或不予承认与执行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这一方面会导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全球范围内其他国家的信任感丧失乃至抵制报复,可能出现投资争端政治化;另一方面对于苦心营造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形象造成严重打击,无法持续获益,反而要付出仲裁赔偿和投资损失等方面的代价。[7]
(三)共建“一带一路”
共建“一带一路”是中国同世界共享机遇、共谋发展的阳光大道,[8]也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的背景之一。共建“一带一路”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各国企业营造开放、公平、非歧视的营商环境,扩大相互投资规模,释放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广度和深度。[9]中国与各国经过9年的努力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坚持,促使共建“一带一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0]为了实现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有意参与的国家需进一步推动互利共赢,公正高效地解决投资等争端,加强制度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将投资保护与司法审查顺利融合,依法公正合理地支持与监督投资仲裁,增强投资者信心和维护东道国正当权益。故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既是共建“一带一路”时代大背景的要求使然,又是通过制度完善主动助力共建“一带一路”的目标使然。
共建“一带一路”为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提供了方向。共建“一带一路”是开放的,抛弃了地缘政治等狭隘目的,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发达国家加入。现阶段多数参与国是发展中国家,还有部分国家处于欠发达状态,这直接影响到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因为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软实力决定了国家的不同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中国的制度完善对于沿线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尤其是在国际条约制度层面。投资条约中的义务对于缔约国双方提出同等要求,所以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要考虑到沿线国家对于来之不易的国家经济主权的珍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调,对于外国投资者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对于国门开放可能带来国内产业负面影响的恐惧,对于不断提升的投资者待遇的担忧,对于国际投资仲裁公正性的渴望。要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与投资仲裁“一带一路”实践相结合,把握“一带一路”东道国的国情和接受度,避免合法性危机和利益失衡,保障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处理争端的公正高效性,警惕极端的卡尔沃主义行径。完善自身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建设,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建设,进而促进投资仲裁发展和“五通”目标推进。
因此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为新时代正确之举,既符合中国的投资大国和吸引外资大国身份,契合《仲裁法》的修订时机,又符合共建“一带一路”的顶层设计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