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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与执行裁定的上诉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予承认与执行裁定的上诉制度有助于强化司法审查的公正性。所谓裁定的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诉法院进行再审理的制度。部分国家在国内法中纳入了裁定的上诉制度。法国民事诉讼法证明了上诉作为不予承认与执行裁定的救济措施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法国并非孤例。

不予承认与执行裁定的上诉制度研究

不予承认与执行裁定的上诉制度有助于强化司法审查的公正性。所谓裁定的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诉法院进行再审理的制度。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执行地法院裁定,一旦仲裁裁决符合国内法或《纽约公约》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将被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此时若是存在针对该裁定的上诉制度,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司法审查制度本身能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进行监督和纠偏,但司法审查机关的裁定同样可能出现错误或偏差,不公正裁定不仅损害司法公正,也会对仲裁产生负面影响,故上诉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维权机制,保障裁定的公正性与正确性。上诉制度也能够促进司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

部分国家在国内法中纳入了裁定的上诉制度。在没有统一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针对法院裁定能否上诉取决于执行地国内法的具体规定。诸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01条明文规定了“拒绝承认或执行裁决的决定可以上诉”,第1502条列出的理由是针对准予承认与执行的上诉,故不属于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救济,但第1503条对于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救济指向的上诉法院和上诉时间进行了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证明了上诉作为不予承认与执行裁定的救济措施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法国并非孤例。《瑞典仲裁法》第59条“如上诉法院准予执行申请,除非最高法院在上诉法院判决被提起上诉后另行决定”也规定了上诉制度,只不过该上诉制度针对准予执行的裁定,而非不予承认与执行的裁定,此外葡萄牙也有上诉制度的规定。[25](www.xing528.com)

就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而言,上诉制度更具存在必要。一方面,当事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公正性要求更高。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有效监督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但倘若司法审查机关的裁定出现公正性问题,不但无助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公正性,甚至会对仲裁原有的公正性产生破坏,其后果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更影响了仲裁公正。由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特殊性,效率并非当事人的第一追求,故不能以上诉制度的建立影响裁决执行效率为由予以反对。另一方面,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有助于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保护。即便司法审查机关不予承认与执行的裁定是正当的、公正的,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方式能够加强其对司法审查机制的信任,也更有利于未来再次选择本国作为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执行地。从利益平衡角度讲,司法审查可能对仲裁裁决予以否定,而上诉制度对司法审查裁定的可能性否定,有助于当事双方利益平衡保护的制度化。最后,上诉制度能够促进司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在司法审查制度中,通常司法审查机关不会为一国的最高法院,可能仅为地区法院,而上诉制度的主体是上诉法院,审查对象是初级法院的裁定,该过程本身就是对裁定的审查,包括司法审查标准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上一章ICSID裁决撤销制度给予司法审查制度的启示之一便是审查标准的统一,故上诉制度的建立在该方面同样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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