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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承认与执行的区别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执行存在区别。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对于仲裁裁决法律约束力的认可,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行为。承认裁决但无法执行的实践着实会发生。承认强调确认裁决的拘束力,执行侧重裁决执行力的落实。另一方面裁决的承认与裁决的执行均是针对裁决法律效力的支持,只是侧重点不尽相同。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承认与执行的区别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执行存在区别。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对于仲裁裁决法律约束力的认可,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行为。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执行则指法院或主管机关通过国家强制力使仲裁裁决得以履行的司法行为。裁决的承认与裁决的执行虽然常常同时出现,但事实上存在区别:

其一,裁决的承认不需要以裁决的执行为前提,但裁决的执行必须以裁决的承认为前提。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并非都含有给付义务,对于只包含确认义务的裁决,当事人只能申请裁决的承认,因为执行力无从谈起。抑或是裁决虽含有给付义务,但当事人并不需要在此时或此地执行,仅需要法院承认裁决的法律效力,完全可以仅提起裁决的承认申请。反过来却非如此,裁决含有给付义务且当事人并未自觉履行,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的执行,该执行的过程必然包含裁决的承认。承认裁决但无法执行的实践着实会发生。[3]虽然实践中裁决义务基本是以金钱义务为体现,但仲裁裁决可能出现恢复原状、宣布一方未履行条约义务等作为、不作为的非金钱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承认与执行无法同时适用,无论是金钱义务或是非金钱义务均可获得承认,但执行只能及于给付义务。[4]

其二,裁决的承认侧重于“防御”,主要关乎裁决效力的认可和赋予;裁决的执行侧重于“进攻”,主要关乎裁决效力的实际履行。承认强调确认裁决的拘束力,执行侧重裁决执行力的落实。(www.xing528.com)

其三,裁决的承认因本国仲裁裁决或外国仲裁裁决而不同,裁决的执行则不分内外均需申请。本国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因裁决的既判力,不需要向本国法院申请进行裁决的承认,但外国仲裁裁决则需要申请法院的承认。与之不同,裁决的执行不论本国或外国仲裁裁决,均需到法院申请。由此可知,裁决的承认具备自身的独立性,承认与执行间也存在多方面差异。

但不可否认,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存在紧密联系。一方面上文提及裁决的执行离不开裁决的承认,该前提性为两者的紧密联系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裁决的承认与裁决的执行均是针对裁决法律效力的支持,只是侧重点不尽相同。本书在研究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时,因同时涉及本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为方便标题设立和共用,不再分别强调执行本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而是统称为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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