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各国国内法律制度的比较,可知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撤销的程序大同小异。撤销的程序主要关于申请人、申请时限、申请对象及理由,由于撤销理由是撤销制度的重点内容,将在下一节详细论述,故本部分只讨论其他几方面的程序内容。《示范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是否需要提供证据;《美国联邦仲裁法》第10条、第12条表明“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向法院提起,且必须在仲裁裁决提交或者送达后三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英国仲裁法》第67、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向法院申请,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28天内提出;《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05条规定“通知裁决及其执行许可后的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64条规定:撤销申请应在裁决交存地方法院登记官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瑞典仲裁法》第3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制度对比,一方面可知《示范法》的重要和广泛影响力,三个月撤销时限较为常见,另一方面各国关于程序的条文设置大同小异,均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违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可能会失去申请撤销的权利。以“Allawi诉巴基斯坦”案为例,Allawi拥有英国国籍,在巴基斯坦投资液态石油气领域公司,后因巴基斯坦政府调控政策对价格的影响导致破产,Allawi根据英国与巴基斯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依据UNCITRAL仲裁规则提起仲裁,主张巴基斯坦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和国民待遇,仲裁地为伦敦。2016年8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Allawi未证明BIT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驳回其主张。在得到英国法院同意裁决异议期限延期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Allawi于2017年9月向法院申请延长裁决异议期限,英国法院认为通常的裁决异议期限是裁决作出后的28天内,而Allawi提出的时间是政策期限届满后一年,远超一般期限,延期过长,再加上不具有合理理由,驳回其延期申请。(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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