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作用相似,但司法审查的内容和标准不同。有效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均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的依据,是仲裁庭对投资争端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法院确认裁决效力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要求。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内容围绕条约的生效和条约的内容设置,主要依照国际法;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则围绕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内容设置,主要依照国内法。司法审查内容侧重不同将直接影响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适用性和协调性,以及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司法审查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条约制度完善。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司法审查由当事人向仲裁地法院提起,[14]针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有效要件及效力范围,法院依据国际条约的效力标准,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习惯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原则,判断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对具体投资争端的效力。各国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司法审查程序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有的明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有的指出“除非满足必要条件,否则法院不应考虑该申请”。[15]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需经过多个步骤,以确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对于具体投资争端的效力。第一,审查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是否存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与条约中其他条款息息相关,其存在涉及不同情形。倘若国际投资条约中不存在仲裁条款,一般认为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不存在,但是不能忽略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若是最惠国待遇效力及于仲裁条款,则其他投资条约中的仲裁条款被视为适用于本条约。第二,审查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有效要件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差别较大,在明确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存在之后,需按照国际法标准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与国际投资条约的效力相关,这与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独立性不同。审查东道国在条约中的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特别是该同意是否附加条件,只有东道国同意后,投资者提起仲裁的行为才形成仲裁合意。第三,审查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是否失效。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因为存在于国际投资条约中,其失效并非普通合同的失效,而是国际投资条约或条款本身的失效,可能存在违反其他国际法而失效的特殊情形,这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存在很大不同。存在、有效、未失效后方能判断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但该效力能否适用于具体投资争端,尚需进一步审查。第四,审查投资争端是否符合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效力范围。审查争议是否属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范围,这是针对具体的争端,先审查是否满足适格的争端,后审查适格的当事人要求。如此四个审查步骤过后,法院便可确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从存在方式、有效要件、失效情形到效力范围,以及司法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条约解释权问题,都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侧重有很大不同。(www.xing528.com)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司法审查可能发生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不同环节和阶段。由于未有公约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进行统一规定,故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16]首先,在争端发生后而仲裁程序开始前,争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各国几乎没有专门对该阶段的审查进行规定,一般来说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不排除司法审查机关介入可能。[17]中国仲裁法允许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涵盖该阶段,只要是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均可。该阶段司法审查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若及早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和适用性问题,可节约仲裁成本和后续可能的司法审查成本。但就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而言,当事人不可能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提起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其次,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而仲裁裁决作出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法国禁止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支持仲裁庭有权决定其管辖权,这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排除了司法审查机关的审查。即便当事人对于管辖权有异议,也无法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向法院申请救济,只能待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对裁决的司法审查。这乃是“仲裁庭终局决定”的模式。[18]其他多数国家则规定当事人若不服仲裁庭裁决,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审查仲裁协议,但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19]这体现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消极效力的支持,在关于管辖权的裁决作出前,限制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直接裁定,但仲裁庭对于管辖权的裁决要接受司法审查机关的审查,[20]如印度支持对仲裁协议进行表面审查,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支持对仲裁协议进行全面审查。这乃是“并存控制,法院终局决定”模式。[21]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在该阶段是可能的,与普通仲裁协议司法审查模式相同。最后,仲裁裁决作出后,各国均对于该阶段的司法审查有详细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和裁决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理由中均涉及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当事人可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仲裁地国法院或裁决执行地法院请求司法审查。[22]此阶段不仅适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更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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