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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审查的特殊性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116]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并非合同,而是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条款,乃是国际法范畴,其司法审查可能更侧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存在、仲裁条款有效、仲裁条款的失效、仲裁条款的生效范围、仲裁条款的东道国同意问题、投资条约的解释权等涉及公法层面的问题,许多契约视角的仲裁协议问题在投资仲裁条款面前并无探讨必要,司法审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与实践联系紧密的独特性问题。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因制度约束的不同,导致与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具体内容和部分标准存在差异。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与普通国际商事仲裁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司法审查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区别较大,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适用需要按照各自的内容和视角进行,便形成了不同的审查侧重。

其一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除了自裁管辖权的共同性关注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司法审查主要针对仲裁协议的合意、仲裁机构的明确性、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问题、仲裁条款失效的情形、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合同转让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保险理赔后仲裁条款对保险人的效力、短信缔结合同的仲裁条款等问题,因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商事合同,纯粹的契约视角,私法规定、私法内容、私法主体在实践中的侧重。[116]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并非合同,而是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条款,乃是国际法范畴,其司法审查可能更侧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存在、仲裁条款有效、仲裁条款的失效、仲裁条款的生效范围、仲裁条款的东道国同意问题、投资条约的解释权等涉及公法层面的问题,许多契约视角的仲裁协议问题在投资仲裁条款面前并无探讨必要,司法审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与实践联系紧密的独特性问题。[117]

其二是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侧重于裁决国籍确定问题、重新仲裁问题、当事人异议权默示放弃和撤销理由,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虽然同样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甚至制度适用也无明显差别,但关键是制度的具体适用和审查标准发生变化,诸如撤销理由的具体审查尺度和事项范围可能存在较大不同。而《ICSID公约》内部撤销制度且排除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这是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不需考量的问题。[118](https://www.xing528.com)

其三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审查。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侧重于不予执行理由不得与撤销的理由相同、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范围、仲裁条款被诉讼管辖条款取代等内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针对大多数内容将以投资条约仲裁视角重新审视,关键在于司法审查标准的区别,诸如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是否存在替代问题,公共利益的界定和维护很可能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重点。[119]

总体而言,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因违反商事合同而产生,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则是东道国违反条约要求的投资保护义务而产生。司法审查机关对于私人利益间的审查侧重和私人与公共利益间的审查侧重注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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