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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产生及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逐步确立起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之一致,但可能受到其他国际条约的额外约束。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因其仲裁的性质、影响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离不开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条款规定,包括对于司法审查的直接规定,《ICSID公约》也存在对投资仲裁司法审查的限制。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产生及研究

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逐步确立起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自11世纪末欧洲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本势力的崛起,封建王权宗教势力相互争夺主导权,为商事仲裁的兴盛提供了机遇。[1]之后,封建王权树立统治权威,保留仲裁庭对案件的处理权,但通过司法机构进行监督,仲裁的司法审查由此开始。英国于1697年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法院拥有介入仲裁的权限,起初法院对仲裁并不友好,确立了法院的管辖权不容剥夺的原则,甚至允许法院撤销仲裁协议而裁定提交法院解决。后有所改善,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发展较快,不同国家间的国内制度一致性和协调性不断增强。[2]国内法律制度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或依据主要分布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例如,仲裁法包含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而仲裁司法审查的国际制度是随着国际条约的发展而逐渐完善的,1889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条约》虽是南美洲国家间的区域性条约,但对外国仲裁的裁决和效力作出了规定。国际联盟于1927年主持订立了《关于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的公约》,但影响力依然有限。直到195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的《纽约公约》以及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产生,对于各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与统一,影响重大且至今不衰。[3]1965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执行主任所共同制定的《ICSID公约》的签署,直接影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形成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独特性之一。此外,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也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来源。

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具备现实需求和内在逻辑。仲裁与司法审查有天然联系,仲裁虽具有良好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但当事人拒绝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时,需要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协助执行。因此当《纽约公约》努力解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收获数量众多的缔约国同时,大大提升了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率和影响力,对仲裁发展意义重大。与此同时,仲裁机制单纯依靠仲裁内部的监督和自律也是不足的,需要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于当事人而言,司法审查是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是保障公正性的基础要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仲裁的持久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4]仲裁组织的民间性、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一裁终局的便捷性,加上仲裁权具备的权力属性,甚至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决定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是必然要求。[5]因此各国在仲裁法中普遍纳入司法审查内容,制度间差异多集中在司法审查内容具体设置及仲裁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处理上。[6]

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适用,体现国内制度和部分国际制度的一致性。仲裁司法审查的国内制度以普通国际商事仲裁视角为主,但存在适用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从环节划分包括: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按照主要内容划分包括: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审查。[7]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分类与之相似。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决定仲裁庭管辖权,如果要将管辖权授予仲裁庭,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当然要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虽然该情况下法院不具备对争端的管辖权,但依然拥有审查仲裁协议的权力。仲裁协议同时是仲裁程序得以进行、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重要依据。[8]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条款的作用与之相同。各国国内法律通常对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不作详细要求,法院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普遍较为宽松,只要当事人表明了仲裁意愿,尊重其选择,尽量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国则稍显特殊,对仲裁协议设置的审查条件相对严格。[9]这也影响了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主要涵盖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审查,是否撤销或承认与执行取决于司法审查制度规定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之一致,但可能受到其他国际条约的额外约束。故仲裁司法审查的国内法律制度和《纽约公约》等国际制度有适用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的基础。(www.xing528.com)

当然,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与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除了存在大量一致性外还有些许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则源于国际投资条约和《ICSID公约》。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因其仲裁的性质、影响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离不开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条款规定,包括对于司法审查的直接规定,《ICSID公约》也存在对投资仲裁司法审查的限制。但无论如何,就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而言,一致性在制度层面的体现更明显,差异性则需通过制度更新和完善来平衡。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发展史也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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