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一旦发现所在学校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家长、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发生安全事故后,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其家长,请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某小学上课期间,一间教室局部屋顶突然塌落,正在上课的学生和一名教师被埋在废墟中,当地村民闻讯后迅速救援,将受伤师生全部送往医院救治。一名8岁女生因伤势过重,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调查结果表明,房屋坍塌的原因系钢梁变形所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在本案中,某小学在正常教学时间内,由于教室坍塌造成学生伤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某小学首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教室的承建者也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某小学和教室的承建者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还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近些年,因校舍坍塌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因此,尤其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面对严峻的校园安全形势,除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外,学校应当切实承担起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外,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一旦发现所在学校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家长、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发生安全事故后,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其家长,请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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