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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接到14岁的未成年人李某的投诉,她的母亲经常偷看她的日记、信件,有时还偷听她的电话,使她的心理受到极大伤害。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所以在监护人面前为未成年人设置一道严格的隐私权保护屏障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接到14岁的未成年人李某的投诉,她的母亲经常偷看她的日记、信件,有时还偷听她的电话,使她的心理受到极大伤害。李某是一个很漂亮的女孩,学习成绩优异,母亲对她管教很严,担心她和男同学接触多了会学坏,因此,总是趁李某不在家的时候,翻看她的日记,遇有来信时,母亲总是第一个打开,看完后再给李某,不仅如此,母亲还总是用电话分机偷听李某打电话或接电话。有时,如果有同学打电话来找李某,母亲一听是男的,就说李某不在家。母亲的这些行为让李某很反感,但又无处诉说。因此,她常常跟母亲发生激烈冲突。母亲说这样做是为她好,可是李某认为母亲这样是侵犯她的隐私权,认为母亲没有权利这样做。最终李某忍无可忍,投诉其母。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方面一律平等,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一样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有些父母就如李母一样为了了解子女的情况,常常未经子女允许就私拆子女的信件、偷看子女的日记,或者偷听子女的电话,以为这样可以更加了解子女的想法,其实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子女对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已经侵害了子女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与个人的私生活密切相关的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隐私权这点上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谈不上有什么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完全可以支配未成年人的私事。在这种错误想法的支配下,出现了许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例如父母私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记,报纸擅自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等,这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导致他们心灵上的苦闷,甚至引发其做出一些反社会的行为或离家出走、自杀等。事实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www.xing528.com)

当未成年人发现父母窥探自己的秘密或者有以上行为时,应该有礼貌地告诉父母这是自己的秘密,自己有权保守这些秘密。如果父母不经过自己允许擅自窥探,那么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父母不听劝阻,仍旧窥探自己的秘密,未成年人可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反映,请求这些机构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如果父母侵害自己秘密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伤害,未成年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特殊的保障,同时在家庭中又受到某种局限。《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人有教育、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监护人面前为未成年人设置一道严格的隐私权保护屏障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生活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教育和引导,不能用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来抗拒、架空父母的监护权。所以对于监护人而言,为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又能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一方面应该注意培养未成年人独立的人格,锻炼其明辨是非的能力,另一方面要避免与孩子之间形成代沟,要尽量以平等的身份多与孩子交流,这样孩子就会对父母产生信任感,愿意将心中的秘密告诉父母。另外,应该说明的是,只有父母在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子女有不良行为时,才能以承担监护职责而非侵权为由采用有效方式来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如跟踪、看日记等,但是对此应该严格掌握两个界限:第一,要有充足的理由,如子女总是晚归而没有正当理由,或夜不归宿;子女与一些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过密等。父母绝对不能以简单的怀疑或好奇等为理由来了解孩子的隐私,理由是否充足要以社会标准而非单纯个人标准来判断。第二,应以社会标准来判断不良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标准判断。如两个异性朋友之间的通信行为,父母可能认为是不良行为,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如果父母私拆信件偷看,那么就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如果父母有充足理由认为13岁或14岁的子女有与异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时,在与子女沟通失败的情况下,就应该采取有效方式了解子女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基于监护人责任的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是无法避免的现象,从这一概念上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相对监护人而言是受到某些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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