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同居属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当承担起教育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同居行为。
方某生于1996年,由于家庭环境不好,经常外出过夜,慢慢地认识了一个男生王某,并成为好朋友。王某生于1995年,因对家庭不满,也经常外出过夜。后来,二人辍学了,因无工作而到处游荡。2012年5月,二人正式开始同居生活。1年后,刚满17岁的方某就做了妈妈。可是由于年龄太小,两人不能相互谅解对方的缺点,不断发生矛盾,终于无法将这个家再维持下去了。到法院签字分手的时候,两人都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方某怀抱两岁的孩子来到法院,她从法官手中接过和男友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书后,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她说:“要是早懂得法律的话,也不会有今天的结果。”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同居显然属于上述不良行为之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当承担起教育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同居行为。(www.xing528.com)
据了解,目前到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有年龄越来越小的趋势。这些低龄同居者大多数都出自离异家庭,他们缺乏家庭的温暖,又缺乏良好的教育,过早地混迹于社会,比同龄人早熟,他们把得到温暖和关怀的希望寄托于异性的爱情,但是一步走错,悔恨一生。所以我们希望这些孩子的亲人、学校、社区能够多关注他们的生活状况,使他们也拥有像其他孩子一样的花季。更希望广大未成年朋友要认识到自己的生理、心理都还未成熟和稳定,同居并不能保证铺平未来幸福之路。
此外,目前社会上还存在一种未成年人是被迫同居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未成年人朋友要懂得依照法律向有关部门要求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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