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未成年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是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王某(16岁,某中学学生),是班里的体育委员。前不久,王某的好友李某在看足球比赛时与邻座的一个学生发生了争吵,李某感到自己受到了欺负。回来后,李某把这件事告诉了王某,王某主动提出要为李某出这口气。第二天下午放学,王某带了几个小兄弟来到那个学生所在的学校,等候在校门口。当那个学生放学出来,王某走上前去,找借口要那个同学到马路对面的巷子里去。刚走进巷子,王某就一把抓住那个同学的衣领,严厉地责问道:“你认识不认识李某?”当那个同学回答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谁是李某时,王某伸手朝那个同学的头上就是一巴掌,那个同学刚想喊叫,王某又连续打了几巴掌,并要那个同学不许把今天发生的事告诉家长和老师,否则以后看到一次打一次。那个同学回家后,感到自己的眼睛视物模糊,就把白天发生的事告诉了父亲。第二天父亲带着他到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这名同学的一只眼睛因受外力打击,视网膜脱落,几近失明。后来,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同时,还赔偿了那个学生的各种损失13683元。李某和其他几个小兄弟也受到了不同处理。
李某为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夏天的一个夜晚,在晚自习后回家的路上,当她走到一个拐弯处时,突然从黑暗中窜出一个身材魁梧的男青年,捂住李某的嘴巴,扭住她的双手,将她往附近的巷子里拖。到巷子深处,男青年将她按在地上,欲行非礼。此时她十分恐惧,拼命挣扎,碰巧右手在挣扎时碰上一块石头,她随手将这块锐利的尖石头向那男子头上砸去,只听见那男子“哼”了一声,随即松开双手。李某赶快爬起来,急匆匆逃回家中。父母见女儿脸色苍白,身上染有大块血迹,非常吃惊。经询问,方知女儿遇到了强暴。父母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那个倒在地上的男青年头上有一个口子,人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与李某所讲的完全一致。因为李某是在反抗侵害过程中将男青年杀死的,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所以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还受到了有关方面的表扬。(www.xing528.com)
我们常讲,借债还钱,杀人偿命,但上述两个案例中,一名学生因伤害他人被判刑,而另一名学生将人杀死反而受到表扬,这是怎么一回事呢?王某平时讲江湖义气,发现自己的好朋友受到别人的“欺负”,就不分青红皂白,出面为朋友打抱不平,这样的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王某将同学的眼睛打伤了,当然要负刑事责任。而李某的行为与一般的杀人、伤害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我国的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这种正当防卫不仅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它对于制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好处的。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是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李某面对罪犯的侵害奋起反抗,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将罪犯砸死,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还受到了表扬,就是最典型的事例。这说明:法律对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予以保护的。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是正当防卫吗?不一定,要具体分析。关键在于,你是否是针对的不法行为而动手。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人身和财产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还有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还手,如果对方是恶霸,是罪犯,或者其动手已经危及你的生命安全,是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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